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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究竟是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产生,还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权利?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08月11日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究竟是应由双方协商一致产生,还是用人单位的单方权利?
 
可以肯定地说,企业的规章制度不再是单方的权利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另外,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但是,从这个条文可以看出,并不是企业所有的规章制度都要劳资双方协商制定,只是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才必须协商制定。
 
其实,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劳资双方协商制定规章制度不是坏事,这样可以集众人所长,制定出符合企业发展目标的规章制度,可以更好地贯彻执行规章制度,提升企业执行力,可以促进企业的管理水平。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共同协商,制定出符合企业长远发展的规章制度。我认为应当注意这样几个方面。
 
第一,企业要有发展目标。这是投资者与劳动者共同的目标,有了这个目标,才能生长出积极的企业文化,也才能有凝聚力,也才能制定出双赢的规章制度。
 
第二,要重视非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制定。这种规章制度可以由企业单方面制定,比如聘用制度、奖励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这些制度制定好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限制、促进劳动者。
 
第三,重视工会组织的建设。不要以为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要与工会协商,就认为工会与企业是对立的,而要想到可以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要有双赢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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