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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从社会现象看离婚自由——记一个实习律师的简单思考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11月11日
刚入行不久,接的案子不多。但是惊奇的发现身边的离婚案件还不少,超出我的想象。上周我受当事人委托去重庆主城区调查取证,办理一件离婚案件。了解我方当事人的情况,我们准备去对方当事人那里了解情况,让我深有感触。他是在某工地上班,根据我方当事人的穿着打扮,我以为她的丈夫在工地上至少是领班或是搞管理的人物,可是,当我真正来工地见到他的时候,我非常吃惊,跟我想象的大不一样,落差真的太大了。他只是一个很普通的工人。在我询问的过程中,也没有我们之前了解的那么不好,他每个辛辛苦苦挣的苦力钱都全部交给了她,可以说这个男人对他的家庭很好。一个无法解开的心结在我心里油然而生,现在的人为什么喜欢用离婚来解决问题呢?
社会经济在不断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人们的思想也随时代的发展而发生开放性的变化,不再保守,对婚姻也不在死守。离婚,不管是在城市还是在农村似乎在人们的生活中不足为奇了。在我们律师实务中所办理的案子,离婚案件占到了一定的比例且呈上升的趋势。有结婚几十年还离婚的,也有结婚还不到半年就离婚的,这难道真的因年少的冲动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或是因为某原因而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吗?笔者不这么认为。用某老师的一句话说。这不是“情”的问题。而的“钱”的问题。社会是现实的,人的思想也是不断变化的,人们对物质生活追求的欲望也的无法满足的,这才是离婚案件成倍增长的根本原因,现实生活中,经济基础决定一切,“琼瑶式”的爱情和婚姻已经很少了。有不少的人在金钱的诱惑和利益的驱使下,不顾自己已有的婚姻和家庭,不惜抛弃自己的亲骨肉毅然走上离婚的道路,让原本完整 的家庭搞得支离破碎。社会要和谐,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我们,面对离婚案件趋于普遍的现象,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思索。
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对结婚和离婚的条件都没有过多的禁止性规定,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和选择。在结婚方面,只要符合规定的形式条件就可以登记结婚;在离婚方面,制定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途径和制度。婚姻自由原则的目的和立法宗旨是防止买卖、包办以及其他形式的不自愿没有感情基础的婚姻,在社会上造就和谐婚姻,营造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的气氛。在办案的过程中,有些当事人要求诉讼离婚的理由根本不符合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也没有充分的理由来说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断标准。为达到“解脱原来婚姻的束缚”追求新“事物”的目的而采取手段。这种做法无疑是违背了法律规定这一自由原则和离婚制度的宗旨和意图。离婚自由原则,为人们拯救不幸婚姻使之得以重生提供了机会,达到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同时,也导致了离婚潮流泛滥,离婚案件大幅增加。潜在的矛盾由此而出现,甚至造成一些悲剧的发生。
笔者不成熟的认为,我们律师在办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在为了自己当事人利益的同时还应该考虑对方当事人的的利益和感受,要细致全面的调查男女双方的情况和听取他们的意见,不能只听自己当事人的一面之词而作安排,作为法律工作人员,要有自己的判断,尽量多作调解工作,俗话说“宁拆一座庙,也不毁一桩婚”能和好的,尽力劝解和好。不能和好的时候再对自己所接受委托的案件作安排。总之,作为律师在办理这类案件,要牢记自己作为法律人的道德和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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