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为什么对范晓农1.7亿票据诈骗案作无罪辩解?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0年01月25日
2006年3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1.7亿票据诈骗案的主犯范晓农为无期徒刑。当时,《河北日报》依《我省“伪造金融票据第一案”宣判》公开报导,随后各大媒体及主要网站(新浪网等)做了新闻转载。
范晓农聘请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马维国为第一辩护人,聘请我为第二辩护人。
之前,受范晓农朋友委托并经他同意,对他依托北京公司做翡翠玉雕的国际贸易做了调查,形成了一份8000多字的调查材料,附有证据材料 份。
之后,又查阅了二十四本案卷,并做了摘抄。在法庭上,我主要任务是对公诉人152份举证,提出质证意见,并提出51份证据材料,事后归纳意见形成了16000多字的文件交给了法院,主要说明对范晓农的起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结果,在开庭后20个月,判范晓农无期徒刑。由于我在深圳接到判决已过上诉期。为此,结合52页的判决书,为范晓农案做了份办案总结(共计7000多字)。
我自1981年被批准为律师至今已有27年了,在各法律网站建立主页有5年左右时间,虽然,我办了很多案件,但从来没有将自己办的案例上传到网上。这是我选的第一个公布在网站的案例。俗话说:“好汉不提当年勇”,我专门选择了这椿依“证据不足”的无罪辩解又被判“无期徒刑”的败诉案。我希望有人能耐心阅读有关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书后,能了解我作为中国律师的执业立场、职责及操守。
附: 2、《1999年-2002年范晓家(北京嘉意达公司)翡翠玉雕贸易调查》;
3、《陈述词》(对被告范晓农庭审调查质证的发言);
4、《办案总结》。
1999年—2002年范晓农
(北京嘉意达公司)翡翠玉雕贸易调查
前 言
范晓农先生,北京市人,一九六二年出生。一九九八年,范晓农先生个人拥有当时世界上最大的、最重的、也是世界稀少罕见的高档翡翠《五十年炎黄之根》组雕:《炎黄之根》、《华夏石风》和《文采千秋》(下简称翡翠组雕)。
这组翡翠玉雕被评为国家的稀世珍宝,在一九九七年四月,首次在香港面世,惊动海外。
翡翠组雕原为商务拓展而作,其立意是:“无论这组世界上最大的翡翠玉雕艺术珍品最终为谁所有,它所代表的民族文化、民族精神都将永昌永盛,与日月同辉”。
范晓农先生为让中国的稀世瑰宝在世界珠宝市场上实现最大的商业价值,也体现中国人文价值,一九九九年四月,范晓农先生组建《北京嘉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在二OOO年起,范晓农先生和世界著名的拍卖行、财团及基金联系,终于和巨龙鑫投资有限公司合作,将共计十一件翡翠玉雕(其中三件属嘉意达公司所有),在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和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中国注册律师朱元涛的参与和见证下,经香港穗昌隆(集团)有限公司中介,由香港中钜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出售给美国XXX,总计美金为:三亿四仟九百万美元(USD:349,000,000)。范晓农先生(北京嘉意达公司)按国外买方的要求,已确定要把十一件翡翠玉雕存放在银行的金库,并已得到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批复。几经周折,在二OO三年元月,范晓农先生(北京嘉意达公司)只要将翡翠玉雕存放在银行金库,交足保险费,中国历史上最大宗的翡翠玉雕交易即将完成。
广东霆天律师事务所接受范晓农先生委托,指派蒋学熙律师对范晓农先生在2000年至2002年间翡翠玉雕贸易的事实作调查,证实范晓农先生的翡翠玉雕贸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巨大的经济价值。冀希得到正视和重视,使迄今为止中国最大的翡翠玉雕贸易能够完成,为国家创汇,为中国的珠宝交易市场增添熠彩。
一、巨型翡翠组雕的出世及地位
《五千年炎黄之根》组雕,是由三块翡翠玉料精雕细琢而成。
最初拥有三块石料的是新炎黄文化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乔先生(乔先生在深圳注册成立了深圳新炎黄文化交流服务中心)。乔先生五入缅甸、七下云南,终于觅得一块上吨重的玉料,经北京玉器厂八天的破璞,呈现一方光彩斑斓的高档翠玉。加上乔先生购得的四百八十多公斤和二百五十多公斤的另外两块优质翡翠玉料,乔先生设想雕刻华夏文明的主题,让中华民族数千年流动的光芒凝聚在象征永恒的稀世翠玉之上。
北京玉器厂刘继亭厂长邀请全国南北十几家玉雕厂的大师云集北京,博采众长,委派工艺美术大师姜文斌主持设计施工。
《炎黄之根》重900公斤。作品正面刻出了万里长城蜿蜒直上,黄河之水顺流而下,大小雁塔、麦积山石窟、悬空寺、赵州桥、天坛祈年殿等建筑错落其间,郁郁翠柏青松拱托汉武帝率领大军祭祀黄帝陵的壮观场面。作品背面用秦砖汉瓦的朴拙风格雕刻轩辕黄帝之造像,周围以摩崖形式布以“神鹿喂奶”、“射猎耕种”、“桑蚕纺织”、“大战蚩尤”、“发明指南针”及司马迁、康熙、孙中山对始祖黄帝之祭文、题词。
《华夏石风》,重480公斤。突出古代君子美德的琴、棋、书、画四大国梓的生动形象。构思优雅精巧,舒展流畅,人物线条鲜活细腻。在烟柳山岚飘逸于亭台楼榭之间,体现了中国玉文化的典雅之风。
《文采千秋》,重250公斤。正面是中国儒学圣贤孔子的全身塑像,造型庄重典雅,栩栩如生,背倚大成殿在浮云、绿树之中。有连有断排列夸张的竹简,又将孔子精典理论文章刻于其上,展现中国古文明的淳厚传统。
三块翠玉同时开工,历经三载,于一九九七年初完成。当时由中国宝玉石协会组织国内宝玉石、工艺美术、馆藏、玉雕、宗教、美术等著名专家、资深学者十人组成评审委员会,经鉴定一致认为,这组玉雕形制庞大,气势宏伟,立意新颖,质地优良,琢工精巧,是继翡翠玉雕《四大国宝》后的又一国宝级稀世珍品。
中国翡翠“四大国宝”是指一九四九年,陈毅市长由上海护送到北京的四块缅甸翡翠玉料。一九八二年由国务院两位副总理负责组成的“86工程”,历经八年,在一九八九年制作成功的四件翡翠玉雕:《岱岳奇观》,显示泰山雄伟气势;《含香聚瑞》是翡翠花薰,体现当代琢玉高精技艺;《群芳揽胜》雕满四季花卉;《四海欢腾》以龙为主题,是翡翠插屏。都存放在中国工艺美术馆。
国宝《五千年炎黄之根》翡翠组雕,三件共重一千四百七十一斤多,是当时世界上最大、最重的高档翡翠玉雕。
《五千年炎黄之根》翡翠组雕,体现了中华文化之底蕴,中华民族的精神及悠久中华玉文明的有机融合,突破玉雕传统艺术的神道仙佛、花鸟鱼虫的题材,表现了中国大文化的恢宏主题,是经典旷世之作。
《五千年炎黄之根》翡翠组雕,是在确立主题后再倚料审势雕刻,改变玉雕工艺因料取材传统,是当今玉雕工艺的创新。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七日,由庆九七香港回归活动委员会主办了“中华国宝—世界最大的翡翠玉雕《炎黄之根》展览”在香港展出,三件国宝第一次面世,“一展天颜”,立即引起海内外极大反响,媒体称之:“石破天惊”。
因此,《五千年炎黄之根》巨型翡翠组雕是当代中国宝玉石中的国宝级稀世珍品。
二、范晓农拥有翡翠组雕所有权的确认
在市场经济领域设立公司是为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目的。乔立君先生的新炎黄文化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连同乔先生为法定代表人的深圳新炎黄文化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新炎黄公司”)将三方璞玉琢出世界生辉、凝练中华文化的巨型翡翠组雕,产生了不可估量的经济价值。专家权威鉴定的评价是:“前所未有,奇货可居”。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日,范晓农先生以个人名义与新炎黄公司签订《翡翠玉雕工艺珍品产权转让合同》,约定依港币壹亿壹仟伍佰万元整(HK$11500万元)和人民币陆佰伍拾万元整(RMB¥650万元)的总价值转让《炎黄之根》、《华夏古风》和《文采千秋》。
自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三日至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范晓农先生分三期按合同支付完货款。
按转让合同第九条规定,在范晓农付清最后货款后,乔先生将三方翡翠玉雕“在北京交付给乙方”。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范晓农先生交清货款当天,乔先生请北京玉器厂出具《关于翡翠玉雕产品证书作品拥有及委托人转移的证明》。证明:翡翠玉雕《炎黄之根》、《华夏古风》、《文采千秋》,“转移至范晓农先生名下”,“特此证明”。完成了所有权的交割。
之后,范晓农先生依自己名义的翡翠组雕投入资本市场的抵押及在世界和国内珠宝交易市场运作,都依上述权属凭证,作为个人或“嘉意达公司”的产权凭证。
要说明的是:乔先生为便利范晓农先生依翡翠组雕的商业运作,在双方商务洽谈过程中,早在一九九七年一月,乔先生要求范晓农先生出资鉴定价值评估,由中国宝石协会出具依据国际市场定价的《鉴定价值评估书》,作为国内双方成交的参考。
在一九九八年四月,当范晓农先生按《转让合同》交出第一批货款后,乔先生已同意出具《炎黄之根》翡翠玉雕产品证书归范晓农先生个人所有。
三、范晓农三件翡翠玉雕的品级及世界珍贵稀有的认定。
翡翠从广义上讲是指具有商业价值,达到宝石级硬玉岩的商业名称,是各种颜色宝石级硬玉岩的总称。狭义的翡翠概念是指依绿色为主的宝石级硬玉岩。地质学称翡翠是以硬玉矿物为主的单斜辉石中一种碱性辉石的纤维状集的铬为致色元素的硬玉岩(由无数细小纤维状微晶纵横交织而成的致密状集合体)。
翡翠,英文名称为jadeite,来源于西班牙语Pridra Yiada,在十六世纪被欧洲认为能治腰、肾痛的宝石。据文献记载,十八世纪之后,翡翠由缅甸进入中国,之后受到清乾隆皇帝推崇,到慈禧太后更是癖爱。此时翡翠多为皇室所有,流落于民间甚少,官宦以收藏翡翠为炫耀财富和财势的依据,因此,旧的翡翠制成的饰品统称“官饰”,如 “翎管”‘“板指”、“帽正”’、“龙带勾”、“朝珠”、“扇坠”、“烟壶”、“别子”、“牌子”。翡翠也称:“皇家玉”、“帝王玉”。直到晚清之后才在社会上流行:“奶坠”、“镯子”、“戒子”、“耳环”、“项链”、“马蹬”等。
《说文解字》对玉解释为:“石之美者也。”按国际通用标准,玉只有两类,软玉和硬玉。硬玉只是指翡翠,软玉则仅指和阗玉。其余如中国古称兰田玉、独山玉、岫玉及澳洲玉、马来玉,按国际标准只能为入美石类范畴,不属于玉。由于中国古代玉文化的传统,中国学者统一古今称谓,将中国的和阗玉、兰田玉、岫玉统称为玉石。但称“翡翠”为“玉中之王”,以示区别。
硬玉是地质学上名称,泛指一切带颜色的各种质量(档次)的辉石族钠铝硅酸盐矿物的纤维状集合体。由三种主要物质:二氧化硅(Sio2)、三氧化二铝(Al2O3)、氧化钠(Na2O)组成。理论含量值为:二氧化硅(Sio2)59.40%、三氧化二铝(Al2O3)25.22%、氧化钠(Na2O)15.34%,还有少量闪石类矿物及钠长石、铁铬等。
翡翠的成因特别复杂,在特定的高压低温环境下,富含Na、Al的元素(至今到底是什么岩石,还不清楚)经变质结晶作用和重结晶作用形成硬玉岩。在变质环境中所特有的温度、压力和流体条件下,其中所含微量的Cr3+、Fe3+等致色离子活化迁移,局部集中富集、取代Al3+离子而成色。硬玉岩在高压条件下受构造应力作用而发生韧性变形,由硬玉岩与超基性围岩间双交代作用而产生的富含Cr3+、Fe3+等致色离子的流体逐渐浸入韧性变形区,从而使得由韧性变形作用产生的动态重结晶晶粒在成核和生长过程中发生交代式置换作用,将Cr3+、Fe3+等离子结合进入硬玉晶格而成色。使得韧性变形区(包括绿色部分)的水头和种一般均比地子好,即行话称:“龙到处有水”。
因此,世界上产翡翠的地方很少,目前知道除了缅甸之外,只有泰国、美国、危地马拉、日本、原苏联境内及我国。但是,缅甸是产优质翡翠的唯一的国家。
在缅甸,出产优质翡翠料的只是乌龙河钦敦江支流流域,主要产地有度冒、缅冒、潘冒和南奈冒。由于数百年开采,缅甸优质翡翠料已尽枯竭,物依稀为贵,这是收藏的“第一原则”,优质翡翠成为世界追逐的珍宝。
优质翡翠的物理属性有三要素:(1)硬度为6.5-7;(2)比重(密度为333;(3)折射率为1.66。
范晓农先生拥有的《华夏古风》硬度为7-8,比重密度是334,折身率为1.66,专家鉴定为:“缅甸优质翡翠、质地细密、晶莹灵透”。真正是世界上奇少的优质翡翠大型玉雕。
由于辉石玉是一种变质岩矿物,不同的元素浸入其内,在高压及构造应力作用下,呈现3000多种衍生,出现各种颜色的玉石。
翡翠,在《康熙字典》里是指一种鸟名,赤鸟为“翡”,绿鸟为“翠”。中国人喜爱鲜艳的绿色,现在专指缅甸绿色的硬玉。
翡翠除绿色之外,还有紫、红、黄、兰、白、褐、黑等多种颜色。
翡翠品质在中国行业内依:“地”、“种”、“水”、“色”衡量。
“色”是主要指翡翠之绿,讲究“浓”、“阳”、“正”、“和”。
“地”又称“底”,即铬或其他致色元素侵入的载体岩的絮状物(又称棉)、黑斑及其它色多少程度。
“种”是岩石的结构,指粗细、疏密、夹杂及透明度的综合。有时水分足也称“种好”。行家形容优质翡翠透明度为玻璃种、冰种等。范晓农先生的翡翠组雕都是冰种。
“水”是指透明度(1分水=3毫米),透明度高,行家称水头长。
一般称:种、色、水,即结构、颜色、透明度。由于辉石玉的变质岩的复杂因素,翡翠玉的种、色、水千姿百态,行家有“36水,72豆,108兰”之语。因此,世界上没有一方高档翡翠的种、色、水是相同的。翡翠之唯一性,又在它的天然品质中成为世界的奇货。
在自然的翡翠料上,除可以制作小件饰品如耳环、戒子、手镯、胸坠等,可以有纯种的翠绿极品翡翠之外,较大的翡翠料上都在绿色中伴有其他的颜色。如果在翡翠中绿色为主,夹带红色、紫罗兰色,是极为难得的稀世珍品。行家称:“带春”。范晓农先生拥有的《华夏古风》专家鉴定为:“色彩深绿间红、黄、淡紫罗兰色”,是“带春”翡翠。世界罕见。
缅甸的翡翠还有老坑、新坑之分。老坑实际是缅甸出优质翡翠的历史悠远的矿区,行家从长期实践中发现“老坑”的翡翠质量较好,水份比较足。在优质翡翠日益稀少的情况下,挖玉寻宝之人在其周围或后来在新的地方开挖,相应的翡翠质量较粗、较低,称此为“新坑”。范晓农先生都属老坑冰种的优质翡翠。
翡翠的工艺加工,使翡翠体现出人文精神,显出玉的精、气、神,这是任何其它玉石无法比拟的。《五千年炎黄之根》翡翠组雕,从设计、雕刻、抛光,使中华文化凝聚其上,立意奇美、品味高雅、艺术风格独特。是后来“四大国宝”之后的又一件国宝级大型翡翠艺术珍品。
由于《炎黄之根》参加迎接澳门回归展的回运过程中产裂隙。乔先生决定依《万世师表》交付给范晓农先生。
《万世师表》重4500公斤。属老坑冰种,质地坚硬致密、细腻柔润。艺用浮雕、高浮雕、圆雕等高难度玉雕技艺,吸取摩崖石刻表现手法,采体墨色,实为罕见,专家评价为:“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翡翠玉雕,质地优良、立意恢宏、琢工精细、表现深邃,为近代不可多得的大型翡翠艺术珍品”。
四、范晓农的翡翠组雕市场价值的认定
在贵重珠宝的收藏中,人们往往称金、钻、玉为“三剑客”。在投资功能上讲,高档翡翠在国内外市场上,显出最优的业绩。
在世界市场上,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后,1980年,黄金每盎司暴涨到850美元。但到1998年2月27日,黄金陡然暴跌到每盎司约300美元。当今世界形势不稳、金价攀升,到2003年12月1日,也只是涨到每盎司 400美元,称之为“七年最高位”。由此可见,收藏黄金,只是保值,略有增值,是大众投资的领域。
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世界钻石垄断企业戴比尔斯(DeBeers)公司控制着世界上85%的钻石毛坯,有意缩减钻石的供应量,并保证以5%至10%幅度年提升钻石毛坯的价格。但是,近年碎钻,每0.5克拉以下钻石没有多少保值功能。由于钻石是单晶体矿岩,在世界上时有发现钻石矿,如加拿大的钻石矿每年可产5亿多美元,人工制作的钻石已接近自然钻石,除稀少的巨钻是无价之宝外,当前一克拉以上的钻石才有增值空间,每年依7%左右增值。
翡翠的市场有着独特的形态。翡翠随着经济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及中国人投资的新热点。1996年,中国翡翠产业一年只有3000万人民币的产值,2001年,翡翠产值已跃升到年产值100亿人民币。近几年香港和大陆拍卖珠宝,翡翠成交金额占70%以上。究其原因是优质翡翠料已近枯竭,而人们领悟到翡翠的超常保值增值的投资功能又都渴求有“灵性”的高档翠玉,使得国内及国际上,高档翡翠之价值成倍增长。2003年12月9日,亚洲珠宝联合会会长李劲松邀请有关鉴定专家证实,“近年中高档每年在世界(含国内)市场上都依10%-15%递增。。据《中国玉网》在2003年4月3日报导,近年高档翡翠的增值速度是钻石的六倍。《中国玉网》在2003 年6月6日报导:近20年来,翡翠价格在国际市场中一路飙升,上涨了数百倍。《中国集藏》网称:“预计在未来5年内,仍然是翡翠高速增值期,特别是高档翡翠”,《东方财经》网报导:上海宝玉石协会前会长、城隍珠宝总汇总经理赵德华更是语出惊人,称翡翠玉器在3-5年内,价值翻倍几乎毫无疑问。纵观近30年,翡翠价格上涨何止千倍,40年前100多元港币可以买一块上佳“老坑珠璃种”,现在至少要10多万元。在国际市场上,在伦敦、纽约和香港大拍卖行里,只要有“绿宝石”出现,就会成为竞拍的热点。翡翠在西方人看来是玉中皇后,是“天堂之神”。在1998年国际市场上,如果以克计算(缅甸在1991年曾经分级克拉计价),特级翡翠价格已超过相应的钻石价格6倍。在特级翡翠收藏者名单上有亚洲政界要人,有美国百货零售之王、有大毒枭、有超级影星、有联合国基金会大使、有中东石油巨贾、中亚的王储。只要高档翡翠出现在世界著名的拍卖行名单上,几乎不还价马上买下,或竞拍超乎寻常想像价格买下来。高档翡翠的收藏,用珠宝的行话讲已是“疯子买,疯子卖,还有疯子在等待”。如今花几万元买一件高档翡翠饰品,其潜在价值可能是上百万。花几十万买一件翡翠,其潜在价值可能是几千万,寻常百姓是已经看不懂的了。
“黄金有价玉无价”含义之一是,黄金成色金可以统一报价,可是翡翠颜色多姿多彩,种质变化无穷,不同翠性不同价,因此不可能有统一的报价(缅甸把翡翠分成三大类十二等级,近年国家、云南省都出台了《珠宝质量标准》类似不同质的分级标准)。
由于高档翡翠的保值增值的功能,为拍卖、为抵押、为收藏都要有评估。由于评估报告在日后用途不同,往往同一翡翠的最终价格相差很大。比如在国内拍卖与在国际上拍卖不同,银行对抵押翡翠要求的有序清算价值和强制清算价值有所不同,保险公司请求评估是希望了解重置价,而收藏家关心的是现在市场和投资的回报价。因此,评估的目的不同,评估报告的不同用途,直接关系到最终的评估结果。如国际市场价高出国内市场价,有序清算价高于强制清算价,市场价高于重置成本价。
范晓农先生在拥有《华夏古风》、《文采千秋》、《万世师表》之后,也曾为不同的目的,让国家认证的评估单位评估,出现了不同的评估价。
一九九七年,为在香港展出,依国际市场及翡翠的国宝级的品质,专家评出《华夏古风》是伍仟玖佰万美元(USD59000000元)。评估《文采千秋》为伍百万美元(USD5000000元)。
二OOO年四月四日,中国宝玉石协会及玉石专业委员会应北京银信泰评估公司委托评估《华夏古风》的玉石材料价、工艺价和艺术价三项为肆仟捌佰万元以上价值。
二OOO年四月初,范晓农先生为筹款,依《华夏古风》向银行抵押,希望得到5000万人民币的短期贷款。北京银行业的专业资产评估单位:“北京市银信泰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在邀请专家评估基础上,评出《华夏古风》国内银行抵押价是壹亿肆仟肆佰万元(RMB1.44亿元)。说明:北京银行的抵押价评估是在认可专家鉴定基础上作出的。两项相差近亿元,是高档翡翠不同目的、不同用途、不同场合的符合实际的价格。
二OO一年,经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朱元涛的联系下,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载体,范晓农先生的三件翡翠玉雕连同巨龙鑫公司的八件翡翠玉雕,依委托拍卖形式向境外寻找客户,其间,《华夏古风》依美元贰仟贰佰万元(USD2200万元),《文采千秋》依美元伍佰万元(USD500万元),《万世师表》依伍仟玖佰万美元(USD5900万元)为拍卖起点,展开了翡翠组雕在海外市场实现有极高收藏价值的拍卖活动。
五、范晓农三件翡翠玉雕出口贸易的现实性
二OO一年十一月,范晓农先生通过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朱元涛律师推荐下,与“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签订了“翡翠玉雕工艺品拍卖”合同,先是九件,之后又另外对《万世师表》增添为第十件拍卖。最后加上属巨龙鑫公司所有的《台湾宝岛》,共计十一件翡翠玉雕组合。
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是注册后又经广东省高级法院认定法院系统可委托的拍卖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拍卖公司)。
东方拍卖公司出具证明,依嘉意达公司名义向境外拍卖的十一件翡翠玉雕,“经鉴定,为现代翡翠玉雕工艺品,可以进行一般贸易(业务上统称:来料加工复出口)。”
东方拍卖公司和香港穗昌隆公司联手经香港郑道荣先生在海外的运作,正式确定由美国XXX购买十一件翡翠玉雕。
按照美方的传真要求,其关键要求是在签约后必须将翡翠玉雕存放在银行的金库之内,同时必须有一间国际间保险公司(AA级)给翡翠玉雕保险一年。
东方拍卖公司已联系到银行可以出具单据,范晓农先生经联系:建设银行北京朝阳支行愿意在地下金库保管,又经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七次考察协商,出具了《承保方案》,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二OO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出承保批复。
范晓农先生正式通知东方拍卖公司,同意由美国XXX收购属于自己的三件翡翠玉雕,同时,会请巨龙鑫公司决定出售其余八件翡翠玉雕。
只是,建设银行在二OO二年初又通知范晓农先生,因上级指示,不承担保管业务。在二OO二年三月底后,上述合同的履约实际中止。
范晓农先生为投资筹措资金,又依抵押或洽谈买卖方式继续翡翠玉雕贸易活动。
二OO二年底,由东方拍卖公司介绍,翼龙投资有限公司联系到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同意托管事宜,范晓农先生又展开了在国际销售翡翠玉雕新的贸易洽谈及联系已中断的买方。到二OO三年一月十三日,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还发函要求范晓农先生在一日二十五日前可办理托管手续。一项迄今为止最大的翡翠交易即可亲历实现的时候,范晓农先生因故不能亲历实现。
调查及执笔:律师:蒋学熙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陈 述 词
(对被告范晓农庭审调查质证的发言)
(二OO四年六月四日)
审判长、审判员:
在庭审调查阶段,公诉人依据起诉书,分五部分对被告范晓农指控,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共计152份。
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范晓农的起诉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针对起诉的内容,也分五部分提出质证意见,并相应提出51份证据材料,供法庭合议参考。
一、起诉书称:“被告人范晓农所在的北京嘉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1998、1999年从新炎黄有限公司购买了三件翡翠玉雕《华夏古风》、《文采千秋》、《成世师表》,范晓农汇款2600万元人民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起诉认为1998年起,嘉意达公司买翡翠是错误的,因为嘉意达公司是在1999年4月注册成立。因此,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起诉认定从“新炎黄有限公司”购买翡翠,但案卷没有公司注册证据,没有卖出收款凭证,因此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3、起诉认定,嘉意达公司买三块翡翠玉雕,名称是《华夏古风》、《文采千秋》、《万世师表》是不确切的。证据充分证明:在1998年,是范晓农个人而不是嘉意达公司购买了《炎黄之根》、《华夏古风》、《文采千秋》一组蜚名中外的国宝级翡翠玉雕。因此,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起诉认定:嘉意达汇款2600万人民币购买三件玉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辩护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供质证及定案参考:
(1)《介绍国宝及国宝级翡翠的光碟》,证实范晓农拥有的是国宝级翡翠,除本身的价值,还具有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2)《新炎黄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在香港商业登记署的注册资料一份8页,证实:本案涉及时的国宝级翡翠的出售人的主体资格是香港新炎黄文化集团有限公司,1998年在香港注册。
(3)《翡翠玉雕工艺珍品产权转让合同》。甲方是新炎黄文化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乙方是范晓农。甲方转让翡翠玉雕《炎黄之根》、《华夏古风》及《文采千秋》叁件,转让价格是:港币11500万元和人民币650万元。甲方由公司盖章和法定代表人乔立君签字,乙方由范晓农签字。
(4)新炎黄文化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给范晓农翡翠玉雕工艺珍品产权转让款的收据三份。
A、1998年4月23日,由新炎黄文化集团(香港)有限公司开出的:壹亿壹仟伍佰万圆的收据,在“该款系付”栏填的是:“翡翠玉雕珍品产权转让款”。付款人是范晓农。
B、1999年4月23日,同一公司开出的叁佰伍拾万圆港币的收据。
C、1999年6月30日,同一公司开出的收到叁佰万圆港币的收据。
(5)《深圳新炎黄文化交流服务中心》在深圳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资料一份,22页。证实在中国大陆没有《新炎黄有限公司》的主体。新炎黄文化交流服务中心是1994年核准成立。乔立君长期任法定代表人。
(6)深圳新炎黄文化交流服务中心与北京嘉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往来款的证据:
A、1999年10月25日,由嘉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汇给深圳新炎黄文化交流服务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汇票1200万人民币往来款回单;
B、1999年11月19日,同一往来单位,由中国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回单80万的凭证;
C、1999年11月19日,同一往来单位,中国建设银行的汇票回单120万的凭证;
D、2000年2月25日,同一往来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汇票1250万元的回单。
证明:嘉意达现有凭证给深圳新炎黄文化交流服务中心的四项汇款总值是:2650万元,起诉对此只认2600万元,还是事实不清。
(7)《关于翡翠玉雕产品证书作品拥有及委托人转移的证明》
由北京玉器厂厂长张田利在1999年6月30日证实:《炎黄之根》、《华夏古风》、《文采千秋》由深圳新炎黄文化交流中心转移至范晓农先生名下。证明:范晓农个人买三件国宝级《五千年炎黄之根》组雕,与乔立君代表新炎黄(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签的转让合同一致。三件国宝级翡翠玉雕在1999年6月(嘉意达公司已注册)仍属范晓农个人所有。
(8)《炎黄之根》翡翠玉雕产品证书
由北京玉器厂刘继亭亲笔签署《炎黄之根》作品拥有及委托人范晓农先生。
(9)范晓农在2000年4月7日手写的《三件翡翠玉雕“炎黄之根”、“华夏古风”、“文采千秋”的成本明细》(在卷),列出:港币发票三张:壹亿贰仟壹佰伍拾万;付深圳新炎黄文化交流服务中心人民币共120万、1250万、80万、120万、650万、40万现金,合计为:叁仟叁佰肆拾万元人民币。总:121500000×1.06+33400000=162190000元人民币,由范晓农签字。事实证明,起诉认定嘉意达公司依2600万购买三份国宝级翡翠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辩护人注意到在2004年1月25日,公诉单位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卷补充侦查。一个月后,公安补侦最大成果是:“至于‘华夏古风’价格问题”,依巨龙鑫投资有限公司孙康伟证词:“范晓农在98年或99年从新炎黄公司买了三块玉石,名字是‘华夏古风’、‘万世师表’、‘文采千秋’,范晓农付给新炎黄公司2600多万”,并自称是“当时深圳新炎黄公司的副总经理”,可见,起诉是直接抄的孙康伟证词。孙康伟证词不实是,范晓农是《五千年炎黄之根》组雕三玉石名称与孙证实不一致,范晓农从香港新炎黄公司转让,付款分香港及深圳两地。更是,孙康伟在新炎黄文化交流服务中心的职位没有证实。因此起诉依据不实。
辩护人也注意到被告范晓农在2003年7月28日和8月15日两次供述:
“我买了三块玉雕石《华夏古风》、《万世师表》、《文采千秋》,我付给巨龙鑫公司3600万元”;
“这几笔款共3600万元,都是汇给深圳新炎黄文化交流中心,当时孙康伟是总裁。”
范晓农一会儿说给巨龙鑫,一会儿说是给新炎黄付钱,前后矛盾,说孙康伟是新炎黄总裁、工商注册资料显示自1994年登记以来没有孙康伟的名字。说买的三块玉雕名称与他拥有的产权证权不符。范晓农在上述供述后签字“以上看过属实”,事实证明不属实,公安、检察机关在特定地点、时间、用什么方式、手段让范晓农作了不属实的供述,另当别论。只是说明仅依口供笔录,不查证,是不能作为起诉依据的。
二、起诉认定,“曾于2000年4月对翡翠玉雕《华夏古风》进行过专家评估,专家对翡翠玉雕《华夏古风》的玉石材料价值、工艺价值和艺术价值三项评估价值为4800万元人民币,同时还帮巨龙鑫投资有限公司卖8件翡翠玉雕,直至案发均未卖掉”。
“(范晓农)的玉雕实物及其伪造的鉴定价值评估书(“华夏古风”评估价值为5900万美元)。”
“2002年4月底,范晓农让冷中山、高莉代表产报(天津)国际贸易公司经理身份,让高莉拿出产报(天津)国际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林为明个人印章,范草拟伪造了北京嘉意达公司同产报(天津)国际贸易公司翡翠玉器的销售合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起诉对被告范晓农拥有的国宝级翡翠玉雕的价值认定,特别是涉案的“华夏古风”的价值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起诉对“鉴定价值评估书”产生的认定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仅凭证言做的不实指控。
3、起诉对被告范晓农“及其伪造鉴定价值评估书”是在证据不足的基础上的不实指控。
4、由于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即将完成的国宝级翡翠贸易当作“诈骗”立案,导致没有能及时归还银行巨额资金,并使被告范晓农蒙受了巨额损失。
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辩护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供质证及定案参考。
关于被告范晓农拥有的“华夏古风”国宝级翡翠玉雕的评估价值的认定。
俗称“黄金有价玉无价”。由于高档翡翠的质地,行家称种、色、水的千姿百态,可以讲世界上没有一件高档翡翠是相同的,加之,高档翡翠之工艺加工,使翡翠体现出的人文精神,显出的玉的精、气、神,又难以估价。本案涉及的“华夏古风”鉴定为国宝级珍品,在国际市场上是第一次依商品进行贸易拓展,又呈现无价可比的特殊价值。由于高档翡翠的保值增值的功能,为收藏、为拍卖、为抵押都要进行评估,由于评估目的、用途不同,往往同一翡翠的评估的最终价格相差很大。比如国内拍卖评估价与国际拍卖评估价不同,银行对抵押翡翠要求的有序清算价值和强制清算价值有所不同,保险公司请求评估是了解重置价,而收藏家关心的是现在市场价和投资近期和长远的回报价。因此,评估的目的不同,评估报告用途不同,评估的价值不同,这是正常的。被告范晓农拥有的国宝级翡翠“华夏古风”有不同的评估价值。分别为:一、“北京银信泰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在报告中,引用了专家三项评估价值人民币4800元人民币,在此参考基础上,依国家认可的资产评估公司名义认定“华夏古风”价值为:1.44亿人民币。在卷证据证明:专家鉴定只是对翡翠的质地、艺术及人文价值做出评定,民间行业组织没有价值评估的法定资质,专家做出的参考价,不能作为起诉认定的价值,相反,国家认可资产评估机关做出的评估价1.44亿,是可以引为起诉的依据的。本案起诉认定,无资质的专家“华夏古风”4800万元参考价值,不认定法定评估机关的1.44亿元人民币价值,是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中国宝玉石协会作出的“华夏古风”的“鉴定价值评估书”的价值2200万美金;三、中国宝玉石协会作出的“华夏古风”的价值:5900万元美金的评估;四、北京建亚房地产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对“华夏古风”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依实体价值+艺术价值+收藏价值+其他特殊价值(即“四大国宝之后的国宝级大型翡翠玉雕,有着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华夏古风”,现在正常市场价格为81280万元人民币。北京建亚房地产展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是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北京市资产评估协会公告1999年1月1日起的资产评估机构,并告示:“执业不受地域限制,评估资格全国通行。”
为证实被告范晓农在国际市场上,依国宝级高档翡翠作为特殊商品在不同评估价值基础上进行正常营销的真实性,现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10)范晓农在2000年1月27日签订的三份“委托出口代理协议”,由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向新加坡的一家公司出口“炎黄之根”、“华夏古风”、“文采千秋”。其中,“华夏古风”出口价为一亿美元(显然依据建亚公司评估),新加坡商人有份承诺函;
(11)范晓农在2000年11月20日,通过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元涛(此人之前曾任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介绍,认识了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光文,双方签订了由范晓农出售“华夏古风”翡翠的协议。底价是6000万美金(显然依据5900万美元的评估),此协议是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由北京正见永申律师所及朱元涛律师见证盖章和签字)。同日,范晓农签了“授权委托书”,有英文译本,仍由律师所和律师盖章和签字。
(12)北京嘉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徐华证明:“通过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介绍了澳洲一个客户,达成了购销11件翡翠销售业务合同、办理了拍卖协议,委托拍卖总价值3亿4900万美金(2003年11月20日给检察院陈述,在卷)。
(13)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7页。广州东方国际是北京东方国际参股的可以承担国际拍卖业务。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一直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法院拍卖物品的拍卖行。
(14)广州东方国际拍卖行法定代表人于光文的护照复印件,确定广州东方国际拍卖行法定代表人的确实身份(2004年3月之后,已改为姓张的法定代表人,之前一直是于光文)。
(15)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证明:含“华夏古风”在内的十件翡翠玉雕属:“为现代翡翠玉雕工艺品,可以进行一般贸易(业务上统称:来料加工复出口)”。这也说明: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依据新炎黄文化集团(香港)有限公司转让翡翠给范晓农的合同为准出的证明。
(16)(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朱元涛律师给范晓农的传真函件(日期:2001年10月15日)
“就翡翠玉雕珍品委托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光文联系境外买受人事宜,今天于光文先生正式回复了意见”。
“美国XXX已正式确认采购翡翠玉雕珍品10件”,包括“华夏古风”。
“于光文先生建议采用简洁明了的鉴定评估书”。
“上述10件翡翠玉雕珍品的总评估值应当为2亿美元,实际成交价是在2亿美元的前提下适当打折”。
“具体操作:上述10件翡翠玉雕珍品暂不出境,由美XX指定存放在境内银行;买受价2亿美元(或略低些)由美XX安排在欧洲的银行支付。”
“10件翡翠玉雕珍品的保险事宜,可按实际出厂价投保,如总值2000万美元”。
律师证实:“华夏古风”在内的翡翠玉雕已被“美国XXX”确认购买,10件总价2亿美元评估价,投保可以是出厂价的2000万美元,但要求“鉴定评估书”的10件总价值,“应当”为2亿美金。这也表达境外买受人买高档翡翠的要求及程序。
(17)(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朱元涛律师发给于光文传真(日期:2001年10月19日)
“重新鉴定评估10份翡翠报告已作出”
“正式的评估鉴定书及其照片等下周一(22日)即可拿到”。
律师证明:按美XX要求:“重新”做了“鉴定评估书”,总价按美XX要求在2亿内分配。
(18)(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朱元涛律师给范晓农、徐华传真函(日期:2001年10月23日)
“尤其是10件翡翠玉雕珍品由中国宝玉石协会相关专家及时作出了《鉴定价值评估书》,令美国XX采购经办人员和东方国际拍卖投资公司十分满意”。
(19)朱元涛律师传真给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于光文10件翡翠玉雕的英文译名。
(20)(北京)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朱元涛律师在2001年11月14日发给范晓农的境外买受人给于光文的“电话记录”,转达了境外买受人对翡翠贸易的程序要求及保管、投保、商业主体,付款要求等的规范。
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是在境外买受人上述确认之下,才与范晓农注册的北京嘉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签订了合法、真实、有效的拍卖委托合同。
(21)委托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包含“华夏古风”在内的九件翡翠玉雕,在分别标底价之后的“原值总价”为14300万美元,其中“华夏古风”评估价是2200万美元。时间在2001年12月10日前,双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是合法、真实、有效的合同。
(22)委托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拍卖合同,拍卖“万世师表”一件,底价为5900万美元,双方盖章、盖字,合同有效。
以上两份合同共计委托拍卖10件翡翠玉雕珍品,合同总价值为20200万美元。
(23)大型翡翠玉雕《宝岛台湾》鉴定评估书一份,九页,是2001年12月14日作出鉴定,评估价值14700万美元。
上述11件翡翠玉雕总价值是3.49亿美元。仅此说明,被告范晓农委托拍卖“华夏古风”评估价值2200万美元,是由境外买受人美国XXX的采购人员确认,由北京朱元涛律师证明,由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承担的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国际一般贸易。“华夏古风”在国际上确认的2200万美元所折合人民币总值为2200万×8.27元=18184万元(壹亿捌仟壹佰玖拾肆万圆)。
起诉指控的:范晓农持“及其伪造的鉴定价值评估书”,是公诉单位请:原北京玉器厂总工艺师董文钟、原工艺美术集团总公司总经理王振、原北京玉器厂厂长刘继亭和中国宝玉石协会副会长李劲松等四位专家证言共同“证实”:(一)“鉴定价值评估书”名称是假的;(二)鉴定书从来不说“为谁所有”;(三)从来不说价值;(四)格式、语言不符合我们习惯。由此认定,似乎范晓农伪造了“鉴定价值评估书”。本辩护人认为:仅凭证人的证言,不做查证,也是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情况下,做的严重不实的指控。
为此,我们从案情的实际情况可见,在2001年10月15日,由北京朱元涛从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了解,美国XXX确认要买十件翡翠玉雕,其中包括“华夏古风”,在有境外买受人的实际交易背景基础上,受理的广州东方国际拍卖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光文先生按外方建议,要卖方出具:(一)“鉴定评估书”;(二)要求10件翡翠在2亿美金确认认购的价值内分配各自的价值;(三)朱元涛在11月14日电文中转达从美国传来美方要求:“所有物业鉴定书、评估书应记载拥有公司名称”。由此可见,翡翠玉雕鉴定评估的“名称”、各件的价值和每件鉴定评估书必须注明拥有公司名称,这种格式、语言,是翡翠国际贸易中已被外方确认购买并出价之后正常的、正当的要求,不是被告范晓农“及其伪造”的。
事实说明,美国XXX的采购代理人确认2亿美金要买包括“华夏古风”在内的翡翠玉雕是2001年10月15日,朱元涛律师转告被告范晓农之后,范晓农立即将外方的要求转达给中国宝玉石协会,2001年10月19日,朱元涛律师已将中国宝玉石协会按美方要求出具的10份“鉴定价值评估书”传真给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并在当日寄出,肯定告诉广州方在22日一定可以收到。由此可见,中国宝玉石协会依三天左右时间,已按外方要求做出10份翡翠玉雕“鉴定价值评估书”。被告范晓农如实相告外方要求,支付了巨额鉴定评估费,在2001年10月19日收到中国宝玉石协会递交的10份翡翠玉雕“鉴定价值评估书”,没有伪造的主观故意及行为。至于中国宝玉石协会是怎样与专家协调,怎样同意按外方要求,按外方格式、语言出具10份翡翠玉雕的“鉴定价值评估书”,这只能由负责收范晓农鉴定费,负责给范晓农10份鉴定评估书的宝玉石协会具体经办人来证明的,由此,仅凭专家几位“证言”断定被告范晓农“及其伪造”是起诉的严重失实。
进一步要说明的是:
朱元涛律师依证人身份证实,在问十一件翡翠玉雕“鉴定书是谁交给的?”,朱律师答:“是孙康伟或范晓农给我的,具体是谁我搞不清”。再问“交接时有什么手续?”朱律师答:“香港公司的人给我打了一个条”。朱律师证实:这些鉴定书“应该是原件的扫描件,有红印章,是可以作原件用的”(见2003年7月30日,保定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北京市贵州大厦的调查笔录)。
徐华2003年11月20日的陈述:“我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购买发票和11件评估价值的正本”。
既然办案单位已有“鉴定评估价值书”的正本及有发票,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至少要调查,原件是谁负责制作的?怎样制作的?谁给的?中国宝玉石协会印章是真是假?是真的,由谁负责盖的?如果调查结果是范晓农私刻公章(对此,本案查银行假公章是有经验的),可以认定范晓农“伪造”,如果中国宝玉石协会收了巨额鉴定费,按外方要求出具了“鉴定价值评估书”,按外方格式、语言填写内容后,盖了中国宝玉石协会真正的公章后交给了范晓农。这是中国宝玉石协会出具的真的鉴定评估,至于时间紧或其它原因,没有给专家打招呼,事后专家们否认,那是中国宝玉石协会的过失,由此起诉范晓农“及其伪造”,鉴定价值评估书,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下做出的失实起诉。
为了明白国际依拍卖形成交易背景的真实情况,只能提供三条国际拍卖的事实根据:
2003年4月24日路透社报导:英国索思比拍卖行网上拍中国“文革”物品,中英文对照“毛主席语录”在北京的旧货市场价约2.5美元,可是起拍价是200美元,在拍卖之前,会有专家评估鉴定此语录值200美元。
2004年5月5日,即一个月前,美国索思比拍卖行,拍卖毕加索早期作品“拿烟斗的男孩”,货主进价是3万元美金,起拍价5500万美元,就是讲索思比起拍前的鉴定评估书可以认可此画价值为5500万美元,最后当日依1.04亿美元成交。
说明:拍卖品本身价值及国际拍卖的起拍鉴定评估价值及成交价之间,不是依中国某些专家的传统格式及思维去认识的。
再说明的是,索思比拍卖行每笔拍卖品收的佣金,最低是50美元。那么,像2.5美元的中英文对照“毛主席语录”,如果流拍了,卖家是不是亏本了呢?这在索思比公司早在50年前就推出“卖方最低保证金制度”,即在拍卖前由索思比据不同拍卖品给拍卖委托人提供一笔保证金,打消顾虑,因此,委托人虽然将成本低的拍卖品交付,承拍的评估价(起拍价)高,只要拍卖行确认,委托人就会有保证不会亏损(委托人自行高定价委托,另当别论)。
起诉先依:被告范晓农2600万人民币买了三件翡翠的不实指控,又依“及其伪造”的鉴定评估价值书的不实指控,导致称翡翠“时至案发均未卖掉”的指控,似乎被告范晓农的经营销售,也是“虚假”的。
为了证明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提供有关真实翡翠贸易的证据材料,供质证和定案参考。
在2001年10月15日,通过北京朱元涛律师联系,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经外方美国XXX的采购代理人确认后,在被告嘉意达公司和广州东方国际拍卖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拍给拍卖的买受人,即在
(27)2001年12月25日,被告的嘉意达公司和“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了《委托出口代理协议》,此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28)同日,中国建筑材料及设备进出口公司又和香港的《中钜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售货合同》,将11件翡翠珍品依3.49亿美元,由买方购进。
中钜集团有限公司是香港的穗昌隆(集团)有限公司占70%股份的股东徐韬和代表美国XXX的郑道荣先生组建的公司。
(29)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财产保险部关于承保嘉意达投资顾问公司翡翠艺术品的批复(2002年1月29日),同意对11件翡翠珍品投保一年批复,是真实、合法、有效的。
(30)人保北京分公司,为申请承保11件翡翠珍品的《承保方案》(2001年12月31日)
(31)人保北京分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批复同意承保之后,又重拟《投保方案》(2002年1月23日)
在2002年12月,范晓农为法定代表人的嘉意达公司和广州东方国际拍卖公司签订11件翡翠珍品依3.49亿美元委托拍卖合同之后,按外方确认后的要求“物业必须存放在(有规模的)银行保管库或公用的安全保管库,为期一年”规定,被告范晓农找到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原来答应,后在2003年初,又婉拒保管。为此,被告范晓农又在2002年7月通过翼龙投资有限公司委托找银行存放保管。
(32)《全权授权委托书》(2002年7月11日)委托翼龙投资有限公司“十一件翡翠艺术珍品的银行保管全部工作”。
(33)翼龙公司给嘉意达公司、朱律师函,要求2003年1月15日前到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完成托管手续。
(34)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承诺对11件翡翠珍品代保管366天函。
(35)中国银行大连开发区分行给嘉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函,要求在2003年1月25日前与翼龙公司同去大连完善托管手续。
至此,被告范晓农完成了嘉意达公司的委托拍卖合同、委托代理出口合同,由出口代理公司签订的买受人的售货合同,完成了保险合同的手续,即将签订已承诺的银行保管合同,就可以合法出口,完成新中国第一批国宝级翡翠珍品在内的巨额国际贸易。
可惜,在2003年1月12日,被告范晓农被刑事拘留,离巨额贸易完成(保管单寄出,货品离案后35工作日,就可以收到第一批货款),只差一步。证明:范晓农贸易真实、内容真实,没有起诉认定的所谓“诈骗”的主观故意、行为及后果,由于不实起诉导致正常贸易的取消,范晓农已遭受巨额损失,更不能认定为“诈骗”。
三、起诉认定:“2002年4月底……范晓农……让高莉拿出产报(天津)国际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及法人林为明个人印章、范草拟伪造了北京嘉意达公司同产报(天津)国际贸易公司翡翠玉器的销售合同”,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为了证明起诉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供质证和定案参考。
(36)《北京嘉意达投资顾问公司与产报(天津)国际贸易公司的翡翠玉雕“华夏古风”的销售合同》
由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提供,是由河北省定兴县工商银行支行为转贴现提交的合同复印件(以下简称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的双方是合法主体,产报(天津)国际贸易公司委托高莉在北京办理专项业务,是自愿主动的将营业执照、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名章交给高莉保管使用,尽管高莉不是产报(天津)公司的在职员工,可是,高莉是产报(天津)国际贸易公司在北京代理人的身份是真实的。因此,高莉拿出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签订销售合同,是公司职务行为。
购销合同内容是买卖“华夏古风”翡翠珍品,“华夏古风”国家级翡翠珍品是真实的,销售价1.7亿人民币,低于已确认的2200万美元的销售价,也是真实的。因此,销售合同内容是真实的。
按《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确认合同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由此可见,购销合同是具备合法要件的真实合同,不是“伪造”的。
(37)产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报》2002年8月22日刊登的“声明”:“2002年4月11日由供方北京嘉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产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2002JYD10018)和商业承兑汇票(AA/0700415434号——AA/0100415442号)因供方违约不履行合同,需出声明上述合同和商业承兑汇票作废,特此声明。”证实:产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认2002年4月签订的购销合同及开出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合法有效的。因此,起诉被告范晓农“伪造”《购销合同》是不实虚假起诉。
四、起诉认定:“2002年5月20日,范晓农、冷中山……特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到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了转贴现手续。”
“2002年6月12日,范晓农特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及虚假手续在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办理了转贴现。”
“2002年7月份,发现范晓农……等人办理的两笔转贴信业务用的汇票专用章系伪造”是虚假指控。
2002年4月11日,被告范晓农拥有的嘉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产报(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报公司)的真实、合法的购销“华夏古风”翡翠的合同,是两个企业间合法有效的贸易关系的事实根据。
据购销合同约定,产报公司依1.7亿人民币购买“华夏古风”,产报公司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方式,支付应付货款。
商业承兑汇票,按《票据法》第十九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取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按《票据法》第十条规定,合法企业、有合法有效的贸易关系,都可以向银行购买统一印制的汇票填制。按《商业汇票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九张汇票是使用统一印制汇票。按国务院批准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六部分票据效力第四十一条规定:出票人盖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盖章,就具有票据法上的票据效力。
本案产报公司使用的银行统一制作的商业承兑汇票,产报公司依购买“华夏古风”的合同为基础,依出票人身份,先填制了九张商业承兑汇票,按法律规定盖了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是合法有效的商业汇票。起诉认定范晓农“伪造”,既没有出示“伪造”汇票的根据,也没有出示“伪造”产报公司印章的依据,是虚假指控。
商业承兑汇票出具的目的是要求银行“贴现”,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定付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被告范晓农持九张商业承兑汇票在出票人指定的开户行,河北定兴县工商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定兴工行)“贴现”。据上述《暂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定兴工行的商业执照显示是有“票据贴现”业务的商业银行。据《商业汇票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贴现业务“金额较大的,须报经主管行长批准”。本案九张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在定兴工行行长办公室,由行长穆亚维亲自办理,是合法、有效的“贴现”。九张汇票填制日是5月11日,定兴工行背书“贴现”,即在5月17日可以即时“贴现”金额。对此,定兴工行行长穆亚维是清楚的,因此,穆行长当场提出要范晓农将卖给产报公司的“华夏古风”翡翠玉雕抵押给定兴工行。
(38)《抵押合同》(2002年5月17日)明确因“商业承兑汇票”九张,而要求依实物抵押。按《商业汇票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时,必要时可由承兑申请人提供抵押或担保”,看来,穆行长是精于贴现业务的。只是有些瑕疵是,应是产报公司名义抵押,但实物封存在范晓农的嘉意达公司,在附条件生效的,产权转移。
事实是到2002年5月17日,被告范晓农在持有的九张汇票经抵押实物后的“贴现”,就只有拿现款的权利了(就是讲,已没有还款的义务了)。问题是,定兴工行“贴现”给不了范晓农现款。
2002年5月20日,定兴工行行长穆亚维到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以下简称郑州中信)办理了转贴现手续。《商业汇票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他银行转贴现。《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款称,转贴现系金融机构为了取得资金,将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再以贴现方式向另一金融机构转让的票据行为,是金融机构间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由此可见,转贴现是两个商业银行之间的融资业务,与贴现的持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没有关系,事实上:
(39)《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协议》(2002年5月17日)是定兴工行与郑州中信之间签订的协议,由两个商业银行盖章及签字,没有范晓农的签章;
(40)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贴现行要交有真实内容的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据第三条规定,转贴现的商业汇票,也要“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为此,郑州中信要求定兴工行提供转贴现之前贴现依据的购销合同的复印件。
产报公司支付1.7亿元货款,第一次由定兴工行贴现九仟万元,尚欠八仟万元货款。因此,被告范晓农代表嘉意达公司要求产报公司第二次付款。由于贴现和转贴现行明白交易合同价值1.7亿元,在实现九仟万元贴现和转贴现后,不可能在短期内给同一公司做第二次贴现业务。定兴工行为承兑购销合同已约定的货款1.7亿,就与河南中信协商,利用“搭平台”,即由定兴工行认可下并主动找一方当事人和被告范晓农的嘉意达公司各虚拟合同双方及内容,依定兴工行贴现八仟万元向河南中信提出转贴现,由于转贴现(回购)协议的两个金融机构都清楚,第二次转贴现的八仟万元交易基础,还是产报公司购买“华夏古风”的购销合同。因此,在2002年6月12日,定兴工行又和郑州中信签订了第二次转贴现协议,由郑州中信又给定兴工行转贴现八仟万人民币。由此可见,被告范晓农代表的嘉意达公司,是为配合金融机构间贴现和转贴现的需要,为取得应收货款而应金融机构要求做出第二次贴现八仟万的不实合同的。被告范晓农主观上是为取得应付货款、客观上是取得“华夏古风”应得货款余额,是在两个贴现和转贴现银行都明白并主持下完成的,没有犯罪主观故意和行为。
起诉认定:“2002年7月,发现范晓农、穆亚维等人办理的两笔转贴现业务用的汇票专用章系伪造”,起诉的所谓“事实”似乎范晓农是伪造,使用银行“汇票专用章”的第一责任人。事实上,定兴工行行长穆亚维亲自使用伪造的汇票专用章,是个人故意行为,没有和其他人(包括行内主管信贷的人员)更没有让被告范晓农知晓,公诉单位起诉范晓农参与伪造和使用银行的“汇票专用章”的情节本身是在真正伪造范晓农“犯罪”事实。
(41)定兴工行行长穆亚维的《声明》:“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关于我行与贵行两单转贴现业务总金额1.7亿元,我代表中国工商银行定兴县支行与贵行之间的业务,对此我本人及定兴支行承担相关责任,特此声明”(2002年7月25日)。
(42)定兴工行行长穆亚维的《说明》:“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我行转贴现给你行商业承兑汇票共17张金额1.7亿元……第二背书栏的背书印鉴是……假银行汇票专用章,为保证背书连续,我行在第三栏重新加盖正确印鉴……因审计引起的法律责任,由我行承担。特此说明”(2002年7月25日)。
上述两份声明及说明,是定兴工行行长亲自书写交给转贴现的郑州中信的,证明:伪造使用伪造银行汇票专用章主体及实施行为人是定兴工行行长,由定兴工行事后补盖真章,并依定兴工行名义承担1.7亿转贴现回购的责任。
据《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印章的效力。”本案17张由定兴工行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第二栏虽然都盖的是伪造的“汇票专用章”,但是在第三栏补盖定兴工行汇票专用章的真章之后,按法律规定,不能因为第二栏的伪造,而否定第三栏的真实,因此,本案1.7亿的17张由定兴工行转贴现给郑州中信的商业承兑汇票,是合法、真实、有效的两个银行之间的资金融通往来的凭证。由此说明,事实上,适用法律上讲,由定兴工行贴现的17张1.7亿商业承兑汇票是真实的,被告范晓农由此得到的货款是合法的。
五、起诉认定,“2002年8月份,史进良、薄广、穆亚维多次给范晓农打电话,催还第一笔9000万元贴现款”,“范表示销售玉石前景良好、有还款能力”,“陈文德、薄广等人积极劝说用转贴现方式先还部分款”,“2002年10月29日……将24759058.34元款的银行汇票方式转入中信郑州分行”。
“2002年11月27日,定兴工行行长又私刻定兴工行公章、转讫章、定兴工行储蓄所业务章,在烟台储蓄银行进行转贴现66676133.35元。”
起诉认定,“穆为防止范晓农还不了钱”而私刻并使用了假公章。
“2002年12月19日,起诉认定范晓农利用伪造思华经贸有限公司的印章,与定兴工行配合为转贴现第二笔八仟万的回购而作出五张商业承兑汇票,后因伪造手续识破而未得逞。”
案件事实是,在2002年7月25日,在解决定兴工行在17张商业承兑汇票上盖假章的会议上(在北京保利大厦),产报公司表示退出,并声称,如果不同意原购销合同作废,将举报定兴工行在17张汇票上盖假章事实。按《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中国人民银行《商业汇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背书转让的商业汇票,因不获付款而遭退票时持票人可以对出票人、背书人和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的各债务人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
河南中信,在定兴工行在17张商业汇票上盖了真章之后,要求定兴工行提前回购转贴现商业汇票,为此,定兴工行一而再,再而三的对河南中信作出了承诺:
(43)定兴工行《关于对提前回购商业承兑汇票的复函》:“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我行于2002年5月20日同贵行签订的《商业承况汇票转贴现协议》(汇票号码为00415434-00415442,共玖份,每份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共计玖仟万元整)和6月12日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贴现(回购)协议》(票号为00415444-00415450,00415453;共捌份,每份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共计捌仟万元整)是我行的真实意思表示,我行将按该两份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我行的义务。
鉴于贵行经营的安排,提请我行提前回购,经研究,我行争取2002年9月15日前安排资金回购,并保证协议到期时足额回购(2003年8月2日盖章)。
(44)定兴工行《关于提前回购转贴现商业承兑汇票的复函》:“中信实业银行郑州分行,我们只能分步安排回购资金,请你行谅解。我行将在资金上尽快作出安排,保证在票据到期前全部回购。特此回复!”(2003年9月20日)
(45)定兴工行给郑州中信函称:“我行已确认北京嘉意达投资顾问公司已收到境外第一笔交易货款”,确保十月十五日前回购商业汇票伍仟万元。(2002年9月28日)。
事实是,被告范晓农持有的九仟万元的商业汇票贴现到期日期是2002年11月17日,被告范晓农持有的八仟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到期是2002年12月12日。被告范晓农没有义务,贴现行也没有权利要求范晓农提前还已拿到的贴现款,因为从商业汇票的要求上,是应由出票人产报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在为提前回购转贴现的行为上,被告范晓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用银行为主体的转贴现融资手段去实施提前还款的违法行为。
事实是,定兴工行用假公章让郑州中信转贴现1.7亿人民币后,虽然补盖了真章,虽然定兴工行承诺1.7亿转贴现协议是定兴工行真实意思表示,郑州中信还是一再要求定兴工行提前回购,而定兴中行依银行名义一而再,再而三表示同意提前回购并且承诺提前回购日期,一再保证到期金额回购。因此,本案提前回购的两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协议行为,其实实施主体是金融机构,实施目的是提前回购,实施方法、手段是由两个金融机构间协商让被告范晓农“配合”行使的,其结果是为郑州中信早日收回转贴现款,为定兴工行提前回购,与被告范晓农没有任何的法律关系,被告范晓农在两个金额机构为提前兑现回购协议的过程中,不具有票据诈骗的要件,公诉单位因此对范晓农起诉是起诉不当。
更要说明的事实是,被告范晓农在定兴工行贴现九仟万商业汇票时,已同时用境外确认的2200万美元的国宝级“华夏古风”作抵押。
在范晓农第一期九仟万贴现款的汇票到期之前的二OO二年十月十六日,定兴工行又将美国XXX已确认的价值4000万美元的“雪域明珠”拉去抵押。
(46)定兴工行盖章并由行长签字的收条:“北京嘉意达投资有限公司,根据贵公司与我行签定的抵押合同和抵押协议书,今取走《华夏古风》、《雪域明珠》翡翠工艺品两件,在我行抵押存款”(2002年10月16日)。
按《抵押合同》5.3条规定,抵押物“由甲方交与乙方保管”,因此,定兴工行取走抵押物是可以的,按《抵押合同》9.1条规定可以对抵押物折价或“进行拍卖、变卖以取得价款优先受偿”,11.1条规定“主合同履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定还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本案约定的附条件中,定兴工行将原有抵押物文件正本都收归保管。事实证明,被告范晓农依境外确认购买的价值6200万美元的国宝级翡翠珍品交定兴工行抵押,拿到贴现款1.7亿人民币(约抵2000万美元),已有足够偿付能力,没有必要在2002年8月至12月期间主观上实施“诈骗”行为。因此,公诉单位对被告范晓农在两个金融单位为转贴现回购协议提前兑现过程中指控有“票据诈骗”行为是伪造的认定。
由于本案主合同购买“华夏古风”购销合同,金额1.7亿人民币的出票人,借口“违约”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公告合同及九千万商业承兑汇票“作废”的实际情况,由于被告范晓农在2002年8月22日后,实际上是依抵押而获得贴现款,而转贴现的持票人可以依法对所有票据债务人追索。范晓农为了表示诚意在2002年7月26日给郑州中信写了“承诺函”。
(47)“承诺函”:“由于发生其他原因,致使贵行要求我司提前还款”,“我司将从已投入的项目资金和进行的商品销售中积极筹款”北京嘉意达投资顾问有限公司(2002年7月26日)。
为此,被告范晓农在2002年8月到12月,中间短暂回国,大部分时间在境外的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法国、德国、荷兰、比利时等国和地区为贸易也为筹款归还已筹的银行资金而运作。
(48)荷兰人郭迪毅(任范晓农在欧洲往来的司机)证明:“2002年范晓农先生带着一班人到欧洲来交易一笔6000万美元的生意,……他们的合同和手续都办好了,最后在法国准备将6000万美元运往荷兰的路上让法国海关扣了……”
(49)法国律师的函件:“已经找到了箱子(指装6000万美元现金箱),海关已通知我们去办理有关事宜”,要求范晓农“必须在9月15日之前来洽谈此事。”
(50)付款SHAMSIAH夫人的代理律师函:“我已得到法国海关的通知,请你速来法国,处理同储运公司诉讼案,并与海关当局讨论取回扣押箱子事宜。”
(51)定兴工行行长穆亚维在2003年1月4日亲笔写的“供词”:
“范晓农确实是在香港进行着贸易交易。此事已经中信实业银行在香港的机构,嘉华银行的有关人员进行了核查。因中途出了问题(6000万美元的现金本票被海关扣押)而延滞了回款。现在已解决,范晓农投入某基金的投资和投资收益已打入范晓农的收益帐户。此事我和中信的薄广和史进良等均看过他的交易文件,并向有关专家……证实。但因为这笔交易的特殊性,境外银行……程序很多,需要时间,估计在本月二十日……中信实业银行总行已为范晓农提供了银行座标和汇款路线,鉴于这笔交易的特殊性,如果没有范晓农的现场签字,交易就会中止,境外银行也会中止汇款,形成巨大的资金损失。因此,我恳请公安机关迅速采取措施,控制范晓农尽快回款,避免资金损失”(卷2,P202)。
(52)定兴工行行长穆亚维在2003年3月7日证实:2002年8月底,在郑州中信分行办公室,“主要是范晓农介绍公司资金还转情况,他拎着一大箱子相关资料,把他在国外资金滚动情况做了详细的介绍,并出示相关资料,目的是要证明他的公司有还款能力。……国外资金滚动业务上很快能回款来还中信的前两笔款。朱律师也证明范晓农说的业务情况是真实的”。
(53)定兴工行行长穆亚维还证实:“薄广通过香港嘉华银行了解范晓农在海外的资金情况,想了解范晓农说的有还款能力的情况是否真实。我也通过文小友了解有关资金滚动的业务的情况。结果表明范晓农的公司资金情况是真实的,有还款能力。(卷2,P156)。
事实证明:被告范晓农为贴现业务因产报公司的退出而主动承担回贴现款之后,在境外已筹到交易的6000万美元,因故没及时押回国,是真实的,被告范晓农有能力、有实力,用自己境外交易的应得款项中偿还贴现款。被告范晓农仍要在偿还贴现款后,收回属于自己所有权的国宝级翡翠珍品,投入到国际贸易之中。
审判长、审判员:
公诉单位对范晓农不实指控归纳为:“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晓农在外欠债务较多的情况下,用其伪造的翡翠玉雕《华夏古风》“鉴定估价评估书”为幌子……虚构了《华夏古风》销售买卖合同……利用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从银行骗取了巨额资金,致使国家财产遭受了巨大损失。”
本辩护人从提供的质证证据材料及事实可以证明:被告范晓农是在海内外经营有方,在境外拥有巨额资产,经营特殊商品:国宝级翡翠珍品的企业家、商人。因资金周转需要将“华夏古风”卖给产报(天津)国际贸易公司,形成合法、真实、有效的“销售合同”,并依定兴工行两次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取得货款1.7亿元,是正常的贸易所得。由于事后发现定兴工行行长在汇票上盖假公章、引起转贴行及出票人的不满,事后,虽然定兴工行补盖真章,按票据法规定,已成为真实有效汇票。但,中信河南分行要求定兴工行提前回购,出票人宣布贴现的交易基础:“华夏古风”购销合同“作废”,定兴工行为再三承诺提前回购,又不惜私刻公章,用假转贴现手续,骗取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终于东窗案发。被告范晓农在为承诺提前归还贴现款,在2002年8月到12月初,在境外筹得资金6000万美元,因故未能汇回国内。事实证明,被告范晓农是诚实交易,主动积极筹款归还因第三者的过失造成的资金链的断裂的风险,没有主观“票据诈骗”的故意和实施“票据诈骗”的行为,起诉是在虚拟的不实口供基础上做出的对范晓农不公正、不公平的不实指控,请依法宣判范晓农无罪。
辩护人:
律师:蒋学熙
二OO四年六月十四日
结 案 函
范晓农:你好!
我是在3月1号通过小蕊才知道已经判决,我问为什么不把判决给我?她讲马律师拿了我的判决,可是马律师没有给我通知。当天我给杨忠法官寄了特快专递,他接到后给我电话解释是给马律师了,我请他用挂号寄给我。在3月16号,我才正式收到并看到对你的判决。
我在法庭上是以证据不足提出无罪陈述的,为什么判决无期呢?作为律师有必要做结案总结,现在我简要告诉你,估计对你的上诉及今后正确对待人生会有所帮助。
我认为你可能有无罪判决的条件是:
(1) 你有经营翡翠国际贸易的事实。你有价值连城的国宝,你实际与国际拍卖行有过可以验证的委托认可的协议,你的翡翠已经被国际买家认可。
(2) 你将国际认可的评估价的翡翠在国内卖给天津产报,内容真实价格有据,是合法有效的合同。他们给你的承兑汇票是真实的。因此,你的转贴现(9000万)拿到的是货款,即使穆亚维盖的是假章,和你没有关系,因为那是银行之间的问题。
(3) 穆亚维的假章事件出现后,天津产报釜底抽薪执意退出,由于你把贴现的钱已经打发出去了,买卖合同不存在后,你主动提出依贷款顶货款,你相信你能够在短期内将贷款还清。如果你践约还了钱,一切皆好。
(4) 你在约定的时间里(2003年8月)没有履行承诺,但是你确实给香港的中信嘉华银行拿来了6000万美元的汇票,只是银行没有这么大的授权额度不敢接收,你又退了回去。你执意为了拿现金又去欧洲,拿了6000万美元的现金要闯关到中国(这有点不顾国际现金流动的游戏规则,但是,说明你有急迫还钱的赤诚之心),如果成功,一切多解决了。
(5) 如果你是想诈骗钱财,你可以有时间逃到境外,你在公安羁押期间始终相信你没有犯罪。因此,你自第一次讯问(2003年1月13日)时表示不请律师到2003年1月31号你再次表示不请律师。
由上,说明你至少有等价的物品可以签买卖合同,你有能力偿还货款,你为了还款实实在在做了艰苦的努力。从主观上你没有犯罪的动机,在客观上你不想侵占国家的资金。你实际有偿还的能力。这是你可以获得无罪的基础。
如今,你被判无期,从你自身检查,在你处理问题中有什么过失或过错呢?严格的从法律的角度讲,有以下几点:
(6) 依国外认可的翡翠拍卖评估价2200万美金,在国内卖给国内注册20万美金的公司,没有担保文件只是口头承诺可以用承兑汇票支付,合同本身的真实性会受到置疑。至少银行要买家有可能偿还的资产做担保。否则要怀疑买家和银行的恶意串通。
(7) 你在2003年8月15日的供述中讲:“高立说真假都没有关系。这个合同是假的,只有我、冷中山、高莉(天津产报)我们三人知道”。公安接着问你:“你以上讲的是事实吗?”你回答:“是。”你在下面签的“以上看过全对,范晓农”。
上述两点说明你签合同从客观及主观讲多有做假的因素。同案的高莉及徐华多证明你签了假合同。这至少说明你自己签巨额经济合同时是轻率的。
(8) 你明白给国外的评估价至少是国内的十倍,你依国外的评估价卖给国内公司,不切实际,因为中国至今没有和国际拍卖公司接轨。
(9) 你清楚:翡翠的国际拍卖在国内非你莫属。你给我的信里讲“真正运作拍出去,非我莫属!”(2004。4。30亲笔信)也就是讲,你明白天津产报买了你的翡翠也卖不出好的价格。
(10) 县级银行有权利开出1。7亿人民币的承兑汇票吗?他能开出就不正常。
就是说,除了合同本身缔约人认为是假的外,合同价格的合理性及运作的可能性是可疑的。
这就给律师的无罪辩护增加了屏障,那么我为什么还要努力为你做证据不足的陈述呢?因为你还是有卖出翡翠偿还国家资金的条件和可能。
(11) 我在港深穗京四地的调查可以证明你为了在国际拍卖市场上实现国宝级的翡翠能高价售出,或动用基金炒作高价出卖给外商做了很多工作,离实际的成交只有一步之遥。
(12) 你在国外的基金运作是你利用汇兑得来的钱经营的一部分,可以获得增值的回报。
(13) 你关于出国筹资的陈述有穆亚维的证明 文小民的证明 有外国的来信及证明说明你有能力偿还债务。
此外,你清楚又明确而坚定的多次表态你承认1。7亿是你的贷款,你一定要尽快偿还给国家。
l 你给中信银行的《承诺书》:“我司承诺还款期限不会超过二零零二年八月三十日,假如到期不能履行承诺,我司愿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2002年7月26日)。
l 你给李院长的亲笔信里写道:‘冷中山他(她)们爱做不做吧,我也不希罕非与他们成交这笔业务,银行的钱我来还!这是我的原话,一个字都不会差的…当时都夸我仗义之极’。(2004年4月20日)
l 你给文莉的亲笔信写道:‘我当时的态度非常明确,这种钱我肯定不要,如果河南中信当时一定收回,没问题,我来还。。。。我向穆、史都表过态,产报不买,我退款’。
l 你给文莉的亲笔信又写道:‘我当时为了不让穆、史为难,承担下来还款责任(朱元涛跟我为此去过郑州),即货款又变成了贷款’. ‘性质变了,我就必须还款了。办案单位了解清楚后,也表示同情说:‘如果有人先替你垫付上这些钱(或信用证)你马上走人。。。又不给钱,又想走人,那是对我们河北警察的侮辱,不可能’(2003年8月23日)
为此,你和小蕊坚持不懈的给各级单位写申请请求依自由之身,合法的名义能从国外要回资金归还国家的贷款。
(14)张蕊给最高检的信写道:‘范晓农为了避免国家财产损失,一再表示愿意签署还款计划书’。(2003年12月16日)
(15)你写给法院的《申请》‘为了给国家及早挽回巨额资金,继而证实范晓农先生在中国进行的史无前例的国际翡翠贸易的可行性和真实性’要求继续委托拍卖《华夏古风》(2004年5月10日)。
(16)你告诉保定检院:(问:你能否退出这些款项,把损失补给国家?)你答:‘可以,我当时对公安机关也这么说过,我把钱如数退回,把二件玉器还给我。’(又问:你怎么把钱退回?)你答道:‘我让国外买玉器的老板打入国内保定工商行检察院或法院的帐号上。我在你们确认后,我出来签字后,即可取出’。(2003年11月17日).
(17)你给李院长的信写道:‘我认为在整个事件,我始终本着不让银行受损失,不让朋友为难,宁愿自己多损失的办事原则在做事。而且,我可以绝对负责任的向您承诺,如果有机会,我绝不让国家银行受一分钱的损失。我有这个能力,我也有正确的方法。’,‘如果改变一下强制措施,我相信我一定能用多种办法将资金返还!’‘钱由我来还,因为我承诺了。就必须做到,也绝不会因现在的困境而改变说法。这是我一贯的主张。’(2004年4月20日)
我通过对国际和国内翡翠市场交易的调查及了解,对你拥有的国宝级翡翠的调查,和对你在国内外的交易的了解,我认为你还是有可能依合法的身份在国际(而不是在国内)上卖出翡翠归还国家的资金。为此:
(18) 我依律师的身份给保定公安写了《申请》要求保管好翡翠,有助日后销售以抵偿范晓农应归还银行的债务。(2004年1月16日)
(19) 我依律师的名义写了《关于范晓农金融诈骗案情汇报》:“本律师认为:如果范晓农拥有的国宝级翡翠玉雕能在国际珠宝市场或拍卖行按国际市场价出售(一般为国内的6-8倍),就可以偿还河北定兴工行不正当支付的货款,弥补银行资金的失控或损失。为国家创汇。也有助案件的良性有序缓解”(2004年元月8日)。
(20) 我代你写了《翡翠玉雕出口贸易还款计划》(2004年1月8号)
(21) 我代你写了《翡翠玉雕买卖意向协议(稿)》
(22) 我去香港会见索思比拍卖行的经理由他指定会见了在两岸三地有名的翡翠鉴定专家蔡天赐并请他亲自看了翡翠后提出意见
(23)我请巨龙鑫公司出了取保候审的担保函
我所做的工作就是要让你至少在取保候审阶段有可能通过实际操作从国外能取得资金归还给国家。你如果是通过翡翠贸易或基金的运作能偿还贷款,就依事实证明你没有诈骗的动机和结果。那么,有可能把犯罪的认定转化为违规或违法的做法;保障人民的利益,保障国家的利益,是中国律师的神圣使命,你的货款转贷款的做法,你勇于承担还款的承诺,你愿意不顾一切去履行还贷的义务,我认为是在市场经济不完善的情况下在经济领域化解矛盾的好出路。如果实现不了还款,依断续的证据认定你的恶性犯罪(按刑法第199条规定应该是死罪,我在后面还要讲),是无奈的。那么,法院为什么可以判你诈骗呢?我认为从你自身讲又有主观及客观两方面因素。第一,既然天津产报退出买卖,如果定兴工行、河南中信和你多认可,那么就应该立即办理由货款转贷款的手续,办好了,定兴工行就脱了干系,你真正为穆亚维解脱了,是实实在在帮了他的忙。你在他那里用假合同第二次签的8000万贴现也不存在了。穆亚维可以为你的贷款做担保(用你其他的翡翠做抵押),你和河南中信应该签的贷款合同是依《华夏古风》和其他玉石为抵押,你只对中信负责。如果你在2003年12月还不了款,中信对你的起诉只是经济纠纷,定兴工行只是连带责任,况且你积极筹款,在诉讼期间还了贷款就一了百了,大家皆好了。你信誓旦旦还贷款,但是没有贷款手续,这样,你说性质变了,没有根据。你讲的筹款还贷没有依据。你给河南中信的承诺信是单方行为,事实上河南中信还是认定兴工行1。7亿的贴现,在法院告了定兴工行而没有理会你的承诺书。这说明你是凭自己的认为办事,不是严格的依法办事。第二,由此带来的后果是判决写的(河南中信)‘陈文德、薄广等人积极劝说用转贴现方式先还部分款’(p8),之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假合同去骗转贴现款,那是真正的诈骗,根子是中信银行急切想把款项拿回来,在你,由于没有办理货款真正转为贷款的银行手续。第三,连带是你没有贷款合同确有你公司盖章的骗转贴现的假合同,从法律角度讲你实际陷入了诈骗的泥坑。如果依事实讲,中信银行不能一面催你还贷1。7亿另一面让定兴工行还转贴现款1。7亿(我理解河南中信是不管什么只要还了钱,他们没有为你和定兴工行考虑)。你也不能答应一面筹款1。7亿还贷一面同意(从你申辩看你是否认的)再用假合同让银行之间搞假转贴现还1。7亿。你应该坚决制止他们作假,给他们有信心等你的还款,避免出现犯罪行为。附带讲保定的判词是对的,为还款的转贴现定兴工行是不会主动搞假的,他们希望你来还。你也不会主动的,你不需要作假,因为你在努力筹款。这个判决也是对河南中信的间接判决。如果你在承诺还贷后,坚决不给银行盖章(从你陈述讲你为徐华的盖章跟他吵了起来),河南中信只能告定兴工行,你是第三人,你答应还钱结果也是依经济纠纷结案。这说明你不依法办事,没有坚定的法制理念,没有用法律的手段,只是表态,只是承诺,只是没有法律基础的努力行动,另一面你还承认买卖合同已经作废的贴现,客观上还答应作假,再搞假转贴现去偿还已经没有贸易合同的贴现款。你肯定是陷进去了(由于你签订巨额合同上的不严谨,由于你对公司管理的不严谨)。可是,我是赞同你的思路,可以考虑依你确实有还贷的证据抗辩起诉,依嫌疑带罪之身争取实现还款,由此结果推理到你的动机目的,实现案件性质的转化。为此,我决定依证据不足辩护。
我认为你与天津产报签订的买卖合同,从法律证据角度看,是合法、有效的(首先主体合格、买卖内容真实、翡翠的价格虽然是为国外的评估价,但是,买家愿意谁也管不着),你拿承兑汇票是拿货款的期票。当然,也有缺陷:合同对如何交货?如何把货款全额付清?(天津产报只交9000万,剩下的8000万用什么手段付清?)多没有签订。天津产报违约怎么办?合同没有写清楚。结果是你为了要后面的8000万货款,你出面拟了假合同,把付钱的天津产报的主体撇开了,真可笑。这是你陷入泥潭的开始,也是别人可以以此说明你前面是在作假的开始。
河北定兴工行盖假章发现后又补盖了真章,就是还承担买卖翡翠合同的承兑汇票的贴现。问题是天津产报退出翡翠的买卖,从道理上讲,就不需要开出承兑汇票。如果认可天津产报的做法,定兴工行就应该将贴现的汇票要回来,跟你签担保合同,请你和河南中信签贷款合同,定兴工行将《华夏古风》交给河南中信。定兴工行可以要你的其他翡翠作抵押。可是定兴工行与河南中信之间没有在相信你还款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我认为你是没有责任的。后来河南中信又催定兴工行还款,又出了坏主意,由他们两家银行操作让你的公司出面做假,由他们倒手,你的公司实际成了被人摆布的一枚臭棋。你确实专心致志在筹款,没有想犯罪,可是你在国外努力筹款的时候,两家银行利用你的公司在做秘密的犯罪勾当,从这个角度讲,我捋清事实(我不想得罪两家银行,况且我没有控告的义务),从你的正面陈述你的无罪证据,是可以的。
你是清楚的:我们的公安是凭证据办案的,你与天津产报订的合同没有了(你是交给了定兴工行,工行看来是毁了合同,可是河南中信有复印件),一件翡翠卖1。7亿,可以说大多数人是不相信的。况且,专家给公检作证都认为评估是假的,孙康伟只认卖给你四件国宝是2600万,你将其中一件在国内卖1。7亿,更难服众。更是,你后面的8000万是用假合同(假主体、假内容、假成交价)得到的,公安认为你是骗国家银行的钱(当时他们不可能为你的国际贸易调查)。之后,俩家银行用你的公司名义再次用假银行章,用假合同,假贸易内容,骗山东烟台住行、南京外建公司的转贴现款,还继续想骗郑州市期货城支行,愈做愈假,愈做愈黑,依此骗国家的钱,从这点讲,公检机关立案是对的。你在8个月后,也清楚意识到了。你在2003年8月23日给文莉的信中写道:‘但现在。。。手续都是我的!如果人家不承认,或为此再反咬一口,我死的连骨头屑都没了’。你要求文莉为你求金小姐帮忙。你给金小姐的信写道:“‘人将死矣,其言也善’,我现在是在‘生死’边缘”,“尽您最大之力量帮帮我,救我一命”。你还写道:‘我将终身不忘!并甘愿为此永效“犬马之劳”’。(2003年8月23日)。金小姐在这时候才找我,第一问的是能不能救一命?我了解后告诉金小姐我必须为范晓农做翡翠贸易的调查后才能讲能不能救命,当时就公安的材料看肯定是死罪了。否则,不让我做调查我也不接这个案件,就让法律援助的律师帮忙就可以了,不必在深圳请我了。金小姐是相信你的案件里有可以申辩的地方,另一方面她也认为我讲的有道理,就决定出钱依你和张蕊的名义请我在香港、广州、深圳、北京调查,了解翡翠贸易的情况并考虑能不能通过国外的贸易回收货款偿还你用银行的钱(你在九月知道后,又在9月27日写信给金小姐:‘我听吾妻来信讲,您们非常努力的帮我。让我万分的感动!千言万语汇成一句话,敬祝伟大的金小姐、文莉万寿无疆!’你再次表示:‘现在您们是在我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来救我一命呢!’)。金小姐是在2003年10月15日全额付清律师调查服务费及工作费的,之后由你和张蕊都在委托调查的合同上签了字。你听了我的方案,很振奋,基本如实陈述你贸易的详细经过及如何在四地找人的线索,经过努力,我在2003年12月26日完成了《1999年-2002年范晓农(北京嘉意达公司)翡翠玉雕贸易调查》,依充分证据证实你在国外对国宝级翡翠的商业运作可以有高出国内许多的价格卖出,有能力偿还债务。配合你对公安、检察院承诺有能力偿还银行钱的说法。这时候,我告诉金小姐你的案件在无罪或无期之间,没有中间道路可走。我肯定会在证据不足基础上作无罪的申辩。可是,必须要法院能看到你有还款的实际行动,可以相信你能还钱。为此我又为你的具体操作做了联系及洽谈的工作。由于张蕊讲北京的马律师要当第一辩护人,我只有在庭审调查阶段对证据承担质证的责任,我着重依无罪证据抗辩公诉单位的有罪证据,完成了31页的陈述词(在质证阶段是不能发表辩护词,实际是辩护词)。由于你没有偿还款项的实际行动和过程,一审判决抓住以下几点:合同交易虚假、以此从银行所得1。7亿没有用在公司经营、又没有能力还款,符合诈骗的要件,判你无期徒刑结案。只是在判决书里写道:‘本案中有证据体现被告人范晓农在国外出售玉雕的情节,对其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只适用第一百九十四条。你也知道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刑是无期,按现有的最高院公布的判例诈骗银行的钱不能归还的,总额在4000万的就有判死刑的,那就是适用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判你死刑就是因为你有证据‘体现’,‘在国外出售玉雕的情节’。你是知道的保定检察院的公诉列举的一百五十二份证据中没有你在国外出售玉雕的材料,对你在国外的玉雕贸易主要是我列举51份证据中的大部分内容做了证实。法院的判词为什么不写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怎样可以‘体现’你不适用第一百九十九条呢?我考虑如果写具体,很可能‘体现’出你有正当贸易及有能力偿还银行钱的事实和判你虚假贸易和没有能力还款有冲突,这就使判决产生认定事实的矛盾,因此只能含糊认定了。可是,对你的国外翡翠贸易的调查及申辩确实救了你一命。
律师:蒋学熙 200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