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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发生交通事故,超出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该由谁付?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8日
45岁 的刘某,是一家上海贸易公司的专职驾驶员。

  去年10月15号那天,刘某在领导安排下,开着公司一辆白色商务车出门接客户。经过延安西路时,66岁的王老伯突然横穿马路,刘某避让不及,车子撞了上去。

  王老伯告上法庭 索赔6万多元

  王老伯被撞得不轻,送到上海第一人民医院后,医生发现她有骨折、头皮裂伤,还伴有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伤情。

  住了53天的医院后,经过司法鉴定,王婆婆系十级伤残。

  静安区交巡警对这次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刘某和王老伯承担同等责任。

  出院后,王老伯把刘某、刘某的公司以及出事车辆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上海市静安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9209.77元。

  肇事驾驶员事发时开公车办公事

  属于履职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经过审理后发现,刘某出事当天开的是公司的车,而且他出去办事是经过公司授权的。

  发生交通事故时,他是在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他开的肇事车辆归公司所有,因此应该由刘某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今年6月底,上海市静安法院开庭审结了此案。

  综合医药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法院最终计算出王老伯应该获得赔偿共计50486.77元。其中,由被告保险公司赔付王老伯伤残金34929.6元,医药费10000元。

  余下的5557.17元,法院根据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由王老伯和刘某的公司按照4:6的比例分别承担,因此刘某的公司应赔偿王老伯3334.3元。

  但由于王老伯在住院期间,刘某和公司已经支付了医药费5312.2元及护理费3240元,已经超出应赔偿的金额,所以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我们的律师说,一般情况下,开公车办公事出交通事故,都由所在公司负责。除非公司和员工签订合同时约定,开车出事由驾驶员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是驾驶员故意所为,公司不承担责任。

  事件重点概述:

  1.六某在领导安排下开公司的车出门接客户

  2.王老伯突然横穿马路,刘某避让不及,车子撞了上去

  3.法院认定除保险公司赔偿44929.6元,刘某公司应赔偿333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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