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借车人酿车祸 出借人难逃其责要赔偿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08日
借赵先生汽车使用的市民于女士,又将汽车借给了朋友王先生使用。王先生开车出了交通事故,赵先生有责任吗?昨日,记者从源汇区人民法院获悉,于女士、赵先生承担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
无证又酒驾 撞伤两人
2011年5月4日晚,市区汉江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没有驾驶证的市民王先生,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沿汉江路由西向东行驶,在超同方向的车时,与对面驶来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摩托车驾驶者王某和乘坐人吴某受伤。后王某入院治疗20天,医疗费用共计27065元。
事故发生后,市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先生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负责任。
车辆两次转借
据了解,王先生所开轿车的车主为赵先生。该车是由赵先生借给拥有驾驶证的于女士使用,后来于女士又将该车交给了未取得驾驶证的王先生。同时,该车投有“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然而,事故发生后,各方就事故责任发生分歧。
王先生称应该有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则称,王先生在发生事故时为无证驾驶,不属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范围。车主赵先生更觉委屈,他把车借给了有驾驶证的于女士,为何还要承担事故责任?
保险公司、车主和出借人都担责
经过审理,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令王先生、于女士、保险公司及车主赵先生分别承担相应责任。判决书称,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的规定,无机动车驾驶证或驾驶机动车造成第三人人身伤害损失的,保险公司不应当免责,应待支付相关费用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同时,汽车车主在出借车辆时,依法应承担合理注意义务,但赵先生和于女士在将车借出时未尽到此项义务,应对王先生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付王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2万元,王先生赔付王某交强险限额外的费用5459元,并负担诉讼费和鉴定费,于女士、赵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