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子女赡养的范围包括生养死葬? 】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05月16日
案例
原告何某与被告郭某、阿春系亲兄弟。原、被告之父老何育有6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2013年7月,老何去世。老何去世后,原告告知二被告以及其他兄弟姐妹,并口头商议安葬父亲的相关事宜。由于老何生前随原告居住生活,二被告均表示,老何的丧葬事宜主要先由原告组织进行,原告为此支付相关费用数万元。安葬父亲后,原告召集二被告就丧葬费用开支分摊进行协商:兄弟姐妹6人中两个女儿阿兰、阿英已经出嫁,另外一人阿响已向原告支付了部分丧葬费用,原告不要求3人分摊。二被告同意由原、被告三人分摊扣除何响支付费用之后的丧事费用,但后因争议较大协商未果。
争议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支付的丧葬费用应当如何分摊?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的父亲去世后,原告通知二被告以及其他兄弟姐妹,并口头商议安葬父亲的相关事宜,丧事办理完后,原告与二被告也就丧事开支分担进行了协商,原、被告双方从庭外的协商到本案的诉讼,双方就丧事开支费用分担并没有异议,只是就具体分担方案协商未果,二被告也同意扣除何响支付的费用后,不再要求出嫁的姐妹分担丧事费用。现原、被告的争议实质为合同具体履行所产生的纠纷,即就其父亲丧事费用的开支具体分担方案产生的纠纷。因此,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原、被告三人是平等的主体,由三人平均分担丧失费用的开支。
第二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的范围根据习俗应包括生养死葬(习惯称养老送终),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子女平等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也就有平等负担丧葬费的义务,包括原、被告在内的兄弟姐妹6人应当各自负担1/6的丧葬费。
分析
本案中,朱律师倾向于第一种意见。
本案不同于见诸报端的儿女不愿意分摊老人丧葬费的案件,不能简单地认为死者的儿女均应履行赡养义务,就判定由儿女平等地分摊丧事费用。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三人对其父亲丧事费用的开支,主要由其三人进行分担的意识表示,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应视为双方对丧事费用的分担达成合意,原、被告三人对其父亲丧事开支的费用均有义务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至于原、被告三人协商未果,原告起诉到法院,原因是三人就具体分担方式及数额没有达成合意。应当清楚地认识到三人不再要求其他兄弟姐妹分担丧事费用的意思表示没有变更,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确认。因此,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来确定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