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基层工会组织设立的条件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4日
建立健全工会基层组织是最基础的工作。没有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组织的加强、工会工作的开展都是无源之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种性质的企业大量涌现,这些企业的成立都提出了组建工会的问题。但无论什么情况、什么企业,职工都有成立工会组织的权利。《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基层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社区和行政村可以建立工会组织。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成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者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职工两百人以上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协商确定。” 《中国工会章程》第二十五条还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这条规定十分重要,因为基层工会作为社团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民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与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组织法人一样,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由基层工会组织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工会法》和《工会章程》选举产生。《工会章程》还规定:“按照生产(行政)班组建立工会小组,民主选举工会小组长,积极开展工会小组活动。”可以说,车间、班组工会的建设是基层工会建设的基础。基层工会的许多活动,都要在工会小组里落实。工会小组犹如工会的细胞,细胞有了活力,基层工会的工作才能朝气蓬勃。除此之外,加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还应充分发挥积极分子的作用。这是因为组织、发动职工单靠几个专职工会干部是不够的,更需要依靠积极分子来开展工会工作。这是依靠职工群众办工会的组织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