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斯洛登引渡事件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7日
美国一向以自由民主来标榜自己的国际形象,而斯洛登泄密事件将其政府信誉击得粉碎。2013年,前美国中央情报局(CIA)雇员斯诺登向媒体提供机密文件致使包括“棱镜”项目在内美国政府多个秘密情报监视项目“曝光”。泄密内容还不仅仅限于绝密文件,包括了各种商业秘密和民众的个人隐私。美国政府声称要对其进行严厉的刑事处罚,若其所在国同意将其引渡回美国,那么等待他的将是终身监禁。
媒体报道斯洛登在香港出现,美国要求香港政府将其遣返回美国,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梁振英24日说,斯诺登以正常旅客身份,用正常途径离开香港前往第三国,并没有任何法律根据阻止或限制他离港。中央政府表示一贯尊重香港特区政府依法办事。
俄罗斯方面,俄塔社24日报道斯诺登逗留在俄罗斯谢列梅杰沃机场过境区。美国波士顿爆炸案与俄罗斯的联系企图作为交换条件使得俄方引渡斯洛登,但其外交委员会主席称美国对俄罗斯采取敌对措施就不应该期待俄方实现其目的,而且俄方很有可能会批准斯洛登在俄避难。
另外,厄瓜多尔、古巴和委内瑞拉都是美洲玻利瓦尔联盟的成员国。这一联盟旨在加强拉美、加勒比地区国家之间贸易、经济合作和一体化,抵制美国倡导建立的美洲自由贸易区。而且厄瓜多尔正考虑是否接受斯诺登提出的政治避难申请,厄也有过”收留避难者”的先例,对斯洛登庇佑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而和美国关系较好的英国早在6月10日则向本国的航空公司下达了不要让斯洛登乘上前往英国的飞机,并表示在其进入英国的时候被拒。
各国虽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引渡该国罪犯使其受到该国的法律制裁,但各国的外交斡旋还是解决问题的主要办法,引渡的应用往往受到政治力量的干扰。美国议员与其称要追逐斯洛登到天涯海角,不如好好向国内民众好好交代“棱镜事件”,给美国公民一个交代。
附:关于引渡制度
在国际法上,对引渡主要有同一原则和专一原则,“同一原则”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并必须至少应判处一定徒刑的行为,也叫双重犯罪原则,或至少是引渡条约上所指定的犯罪,单方面定罪不得适用引渡;所谓“专一原则”,是请求引渡国只能就提出请求和准许引渡的罪名进行审判或执行判决。引渡的历史已久,作为近代规范内容已有200余年,引渡是国家行为,有三种人可以被引渡,即一是犯罪嫌疑人,即有证据怀疑其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二是被指控犯罪的人;三是被判刑人,即被审判机关判处一定刑罚的人。不是上述三种情况下的犯罪人,如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就不能对其进行引渡。引渡的直接目的总是被限定为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为了其他目的而请求引渡是不允许的。引渡永远是双方的行为,必须依赖双方的刑事合作才能实现。美国指控斯洛登叛国罪要求其所在国对其进行引渡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样,引渡也有限制,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死刑犯不引渡;二是政治犯不引渡;三是本国公民不引渡。引渡制度一般被解释为国际司法协助的制度,但实际上,引渡并不是每个国家的义务,引渡是否执行更多的是一种政治的需求,比如,一般被引渡的人多为刑事犯罪嫌疑人,而政治犯在原则上是不被引渡的。各个国家为保护本国公民在其国内的引渡法中一般都有以上规定。事实上,引渡执行过程中往往伴随着政治压力,能否成功也需要顺势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