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从李天一案看舆论下的罪与责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07月09日
美国前联邦最高法院院长伊文曾说:“人不会因过度劳累而死,却会因一次偶然的放荡去结束自己的一生。”的确,从药家鑫到李天一,三年后的今天事实又一次证明:在轻浮与烦躁中所做出的很多抉择都不免让人心生遗憾,甚至痛悔就这样付出了自己宝贵的花样年华。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当一件足有社会效应的事情发生后,人们总是先想到观望然后再蜂拥而上,“网络投票”也许是一个经久不衰的活现象:用舆论去给法律施压,因为国人老相信人多力量大。而作为维护法律底线或者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辩护人来说可谓颇有压力,因为业内人士须有自己的立场和信念。
舆论不一定是墙头草
谈到舆论不免让人想到道德,一种标榜自己和评价他人并且几乎被社会普遍接受的标准。随着清华教授易延友微博风波的上演将其又一次白热化,他认为“强奸良家妇女,比强奸陪酒女、陪舞女、三陪女、妓女危害性要大”,对于这一认定在《新闻1+1》披露的网络调查中有超过92%的人都对其进行了吐槽,当然可以排除这么多的人口都患有精神病的可能。正如曲新久先生的观点一样,罪名的成立应遵循“罪刑法定”原则,除去对“幼女”这一特殊群体的规定,强奸罪的成立与身份无关,而与受害人当时的意愿密切相关。
从白岩松评“......知识分子管好嘴”可以看出,在一个喧闹的时间段,产生了可以引起一群来自不同阶层的公民共鸣的事件,这个事件不一定错误,这样的舆论也没有错误,就后者而言这是他们的权利。
罪和责应与刑相适应
随着李天一案件辩护律师的几度更换,律师们为尽其责也几度寻找无罪辩护的切点,要求法院和检察院补充侦查卖淫嫖娼和勒索钱财的证据。不难看出,辩护人意图用行政处罚来替换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不过就这一证据而言,目前不明。
让我们转换角度,看一看强奸罪的法定要件之一:犯罪事实发生之时是否违背妇女的意愿。就本案而言,由于醉酒后对于被告不存在减刑或者免刑的法律规定,而对于受害者则属于意识不清的情形,当然剥夺了妇女对性自由权的自由支配权利。笔者认为,就本案的对卖淫嫖娼和勒索罪扭转的关键环节则在于时间顺序上。如果李某和同案人员在喝酒前就性交易行为达成合意则排除强奸可能,不过就被害人陈述“......2月17日晚其与李某等人在酒吧喝酒后被带至一宾馆内轮奸”这一事实和相关证据如果确实属实,则当然构成强奸罪。因此,就新任辩护律师们提出的事发之后该女子向李天一勒索钱财行为,并不影响其强奸罪的成立。
除此之外,由于本案案情比较重大,涉及多人轮奸的共同犯罪,且媒体称李天一是未成年人,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应该就强奸罪减轻处罚,同时,李某因具有累犯性质,但未成年人不构成累犯,故不会就累犯问题给予从重处罚。不过,在多重因素的相互影响下对法官的判刑考量着实存在一定难度。随着时间的推移,证据和事实可能浮出水面也可能从此淹没。
舆论总是有利有弊,司法公正是关键,在司法公信力摇摇欲坠的社会现实下,不论是否有舆论的存在,都希望司法工作者能够维护法律的权威,用法律公正来给受害者一个公平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