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13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1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372元。两者相差15042元。也就是说,如果在同一场交通事故中身故的两位受害者,一人为城镇居民,一人为农村居民的,若年龄均未达到60岁,则光死亡赔偿金一项,农村居民获得的赔偿要少30万元。这还不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这就是交通事故案件中常说到的“同命不同价”。
这种处理标准是一种不公平。因此,对废除这一标准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但在废除之前,对这类交通事故的处理,在注意“原则”之外,还应注意“例外”。
1、《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1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2、《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注意,这里的多人,是指的三人以及以上,若死亡人数只有两人,依然不适用该规定。另外,该条只适用于多人死亡情形,不适用于多人残疾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