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关于试用期的几点说明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10月09日
一、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行使试用期的解除权,应当具备的条件:1.
需承担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第40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的证明责任,即应当举证证明该单位的录用条件以及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表现不
符合该录用条件。而且用人单位还应举证证明劳动者过错行为与其工作岗位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并不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任何不适当表现都被认定为过错行为。2.用人单位必须在试用期内行使解除权,试用期内用人单位的解除权为形成权,具有但放行和即时性。3.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如何认定用
工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劳动合同类型最长的试用期,超过的部分效力如何认定?是全部无效还是部分无效。由于现代劳动立法注重对劳
动者权益的保护,因此在劳动合同条款违反强行法规定时,需要考察是否对劳动者不利。从现有法律规范来看,全国不少关于劳动合同的地方性法规几乎都采用的是
部分无效说。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变更劳动合同同期限的,对超过的期限,用人单位应该按照非试用期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
酬和相关待遇。
三、依据劳动合同法,若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