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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函是否必然具有阻却诉讼时效的功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4日
工作中我们律师经常为自己的顾问单位发律师函,向顾问单位的合同相对方告诫如不遵守合同约定,就双方已成立合法有效合同,按约或依法规定会出现何后果,以达敲山震虎不战而屈人之兵的功效。律师函的巧用、妙用在实践中颇有孙子云:运用之妙存乎一心的神乎。能做到这点,已是一种境界,非一日之功和三言两语能道将出来。我还是从实务角度谈谈律师函在实践中是否必然具有阻却诉讼时效的功效,和要想具有阻却时效的功能,律师函该如何发做一定的论及。
    我们先从一个案例开始,甲乙两家公司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之间因为一些原因可能没有结清货款,基于双方之间长期形成的商业合作关系,作为一家集团,甲公司也不想撕破脸为了区区几十万元,可眼看诉讼时效即将过去时不我待。怎么办?于是甲公司招来其常年法律顾问,让该顾问赶快发个律师函。告知企业的想法是:一、在不伤和气的前提下委婉地追讨货款;二、籍此把诉讼时效的问题中断了重新计算,给双方企业留出更多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商谈,在下一轮合作中收缴货款。
 该常年顾问律师领命而去,一副成竹在胸的样子。一星期后,乙企业收到该律师特快专递邮寄的于2014410日发出的催款律师函。乙公司老总很有上海滩老大的精明与胆略。收阅律师函后,就电话约好其单位常年顾问律师后带上收悉的律师函驱车到其法律顾问办公室找到顾问律师商量和吃饭。在将律师函交给顾问律师后,简要将事情的由来给律师作了介绍,也将此问题要实现的目的告知了律师。律师在认真听取公司老总意见的同时,也一边研读甲企业律师的来函。当目光触及第一句话,据甲企业反映,贵公司因为买卖合同尚欠甲公司货款……。下面的内容就是从法律角度告诫乙公司如不支付货款从合同和法律角度会酿成何后果。看完甲企业催款律师函乙企业的律师会心地笑了。只给乙企业公司老总说了一句,这事你交给我处理不用管了。乙公司对这事也不闻不问就这样搁着。
       各位看官看到这里从甲公司律师函的内容也许明白了很多。
      收律师催款函四个月后,乙公司收到甲公司所在地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乙公司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和开庭传票。乙公司律师看了全部内容和起诉状落款具状时间后也没有要求公司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到开庭时只身前往出庭应诉。庭审中甲公司律师信心十足地宣读诉求及诉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陈述甲乙两家公司自2009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到2012522日止。双方之间是滚动付款。为此要求乙公司按其财务统计数据付款。并提供三份合同、一张没有乙公司盖章,模仿乙公司采购部门负责人签字形成于201312月的对账函、律师函及律师函邮寄送达回执。
       事情进展到此地步,乙公司可能要被甲公司在当地法院手到擒来。但,事实并非如此。乙公司律师自如应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仅两种:款到发货和货到付款约定,没有付款甲公司就不会发货,没有发货就不能主张合同货款;货到付款甲公司就必须提交发货和收货依据,否则也不能主张货款。对账函上注明是财务印章,却是一个非财务部门人员在上签字。关键的是该签字系伪造,不能发生债务人承认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对律师函,由于该律师催款函是以甲公司向其反映而发,非接受甲公司委托而发,同时发函主体不是以甲公司名义主张权利,而是以律师和律所名义介绍法律和主张权利。一个委托代理行为的实施,受托人是以委托人名义对外主张权利,由此产生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由于律所只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机构,非人民法院。即使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律也必须是向法院起诉发生诉讼时效中断。因此该律师函不是权利人主张权利,从其载明内容上看也不是接受委托而发出,因此该催款律师函以律师和律所名义主张权利不发生在诉讼时效期内主张权利发生时效中断重新计算法定情形。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律师催款函的发出如果不是基于委托发出,且催款律师也不是以委托人名义主张权利并不必然发生诉讼时效中断重新计算的阻却效果。作为律师,我们在为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时候一定要审慎作为和专业作为。老百姓都知晓的一个道理,律师一字值千金。我们作为律师何以能一字值千金?这不是我们忽悠当事人和收费的宣传沟通话语,而是我们专业价值和缜密思维的结果。通过这一简单案例既是一个简单的普法教育,也是我们律师同行相互交流和学习的过程。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作为专业人员我们一定要尽可能避免不该犯的错误,以影响到委托人合法利益和诉讼利益的准确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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