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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借钱不还伤友情,律师调解终挽回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19日
借钱不还伤友情,律师调解终挽回
  ——参与调处林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深圳某地的建筑承包商。2008年,李某承包了一个大的建设工程项目,需要大笔资金周转,但其自有资金不足,遂向多年好友林某借钱。林某考虑到双方多年的友情,遂自2009年3月至2009年12月这十个月的时间内共分三次将人民币600万元借给了李某。具体借款情况如下:
1、2009年3月1日,林某借给李某人民币300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1年2月28日前要还清本息;
2、2009年7月15日,林某借给李某人民币100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1年7月14日前要还清本息;
3、2009年12月1日,林某借给李某人民币200万元,约定月息3分,2011年11月30日前要还清本息;
    李某借到上述人民币600万的款项后,陆续将之全部投入到工程的建设中去。2010年2月份至2010年8月份,李某分多次共向林某偿还了利息人民币60万元、本金人民币120万元。
 谁料,该建设工程项目可能涉及到环境污染问题(可能危害到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在施工工程中多次遭到周边居民的强烈反对和阻扰,导致该工程项目在2010年10月份被迫停工。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简称人居委)及其他环保机构、政府部门对该建设项目开展了多次调查与充分论证后,认为项目只要做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里面所要求的各项环保措施,是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的,也不会对周边居民的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在2012年10月份,该工程得以继续施工建设。但此时早已过了李、林之间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在林某的多次要求下,李某又陆续向林某还了利息20万元,本金100万元。之后李某就没再还款,也拒不接听林某电话。2014年2月15日,李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80万元,利息人民币150万元。李、林双方多年的友情眼看就要决裂。
、法律分析
(一)林某借钱给李某时所约定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民间借贷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借款合同关系,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并非所有约定事项均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依据该条规定,在民间借贷中约定的利息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超过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即是说如果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高利部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部分)的利息,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
在本案中,李某借钱给李某时均约定月息3分,即年利率为36%,远远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四倍(约24%),依照法律规定,超过部分的利息应当抵作本金。
(二)存在多笔借款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在还款时未明确所还款项(利息、本金)对应何笔借款,则该如何计算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实践中,常常存在借款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向出借人借款,而每笔借款的金额、还款期限、利息等内容都不一样的情形。并且在此情形下,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陆续还款(包括本金、利息),但双方均未明确所还款项对应何笔借款。这是在民间借贷中非常常见的情形,它符合人们日常交易习惯。但是这种快速、便捷的还款方式会带来以下问题:该如何计算剩余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因为所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对应不同笔借款,将会对剩余本金及利息的计算带来不同的结果。
具体到本案,李某在向林某借到人民币600万元后,在2010年2月份至2010年8月份期间陆续向林某偿还了利息60万元,本金120万元。以下就以对应不同笔借款来计算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1、如果该笔60万元利息及120万元本金是偿还2009年3月1日那笔300万元借款,按照法定最高利息计算,至2010年8月份的利息约为100万元,扣除所还利息60万元,剩余利息40万元就从还款本金120万元中予以抵充。那么至2010年8月份,仅仅是2009年3月1日那笔300万元借款,李某就还欠林某利息0元,本金220万元;
2、如果该笔60万元利息及120万元本金是偿还2009年7月15日那笔100万元借款,按照法定最高利息计算,至2010年8月份的利息约为25万元,那么所还利息60万元中有剩余35万元可抵扣借款本金,加上所还本金120万元,至2010年8月份,李某已还清第二笔借款的全部本息,剩余55万元可抵扣第一笔和第三笔的本金或利息。
同样,若该笔60万元利息及120万元本金是偿还第三笔借款的话,所计算出的剩余本金与利息肯定与前面两种情形不一样。以上均是将李某所还的60万元利息及120万元本金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若将该利息及本金拆分对应不同笔借款,剩余借款本金、利息的计算过程将会更加复杂。如此可见,若不明确所还款项对应的某笔借款,同样的还款行为(同一本金、利息)将会导致不同的结果,对出借人或者借款人是不公平或不合理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做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双方之间的公平与合理?实践中的做法一般有以下几种:第一、借款人还款后,出借人、借款人双方及时以书面形式明确每笔还款所应对的是哪笔借款的本金、利息;第二、在一定时期内,综合计算所有借款所产生的利息,以及所还本息,双方以《借款确认书》等方式将某段时间内所欠本息确定下来;第三、双方约定剩余本金、利息的计算方式,但应以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前提。
三、处理过程
林某起诉后,李某及时找到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罗文钦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代理此案件。在与李某交谈中得知林、李系多年好友,双方有较为深厚的友谊,李某不想因为暂时还不了钱而失去一个好友。在跟李某详细解答了本案的相关法律问题后,本律师认为必须尽快联系到原告林某或其代理律师,在竭力挽回李、林之间的友情的大前提下,共同协商还款事宜。
经过本律师与对方代理律师(我市某律师事务所张律师)的友好沟通与协调,张律师也认为李、林之间的多年的友情非常可贵、难得,如果因为此案导致双方友情出现裂痕甚至决裂,将会是非常可惜的。于是双方律师都积极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从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友情价值等各方面向当事人讲解调解方案,最终李、林之间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李某、林某双方确定李某尚欠林某借款本金人民币380万元,利息人民币100万元;
(二)林某愿意将上述李某所欠的借款本息扣减至人民币420万元,并分11个月还清(即2014年6月30日前还款40万元,2014年7月31日前还款40万元……2015年5月31日前还款20万元);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承担。
四、处理效果
    在上述调解协议签订后,原告林某向法院申请撤诉,李某也依照调解协议按时向林某还款。李、林双方之间经常往来,并没有因为此事使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案结事了情未了”——这是双方以及代理人都非常满意的结果。
五、心得体会
    律师作为法律人,要充当社会矛盾的润滑剂,要运用专业知识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律师要深度挖掘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想法,发挥智慧以最小代价来达到当事人的目的,调解就不失为其中一个较为有效的解决方式。
 
(报送单位和作者:广东蛇口律师事务所罗文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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