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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走私固体废物罪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26日
走私固体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环境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以及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行为。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固体废物,所谓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所谓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所谓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所谓危险废物,是指列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最近一段时间,非法从国外、境外进口有害废物,危害我国环境,威胁人民身体健康的犯罪行为时有发生。本条将之规定为走私罪予以处罚,有利于打击该行为。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境外固体废物进入国(边)境的行为。所谓逃避海关监管,是指采用各种方法,躲避海关的监督、检查、企图将固体废物通过国(边)境。有的绕过关口,在没有海关或边卡检查站的地万,非法携带、运输固体废物进人境;有的虽通过关口,但企图以隐匿、伪装、假报等手段,以欺骗海关、蒙混过关等。这些行为都是走私固体废物的典型行为,此外,走私固体废物还有一些非典型行机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下列情形:(1)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固体废物的:(2)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固体废物的;(3)与走私固体废物的犯罪分子进行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为其提供运输、保管或者其他方便条件的;等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固体废物而仍非法运输,使之进人国(边)境。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不知自己所运输的是固体废物,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构成犯罪的,应以他罪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处罚。至于其目的,一般是为了牟利,但是否具有这种目的,并不影响本罪成立。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处罚。(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L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L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三)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运输进境的。第一百五十六条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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