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律师随笔

过失决水罪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11月28日
过失决水罪是指过失决水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公共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该罪主体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刑法规定,犯过失决水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1] 客观要件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一)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数是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是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不构成该罪。(二)构成该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并且这种严重后果是由过失行为所引起的,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该罪。这两者存在着因果关系。[1] 主体要件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1] 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其主观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分析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律师资料

110网律师
电话:

我的精采回复

最近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