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盗窃金额怎么确定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4年12月18日
盗窃公私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盗物品的价格,应当以被盗物品价格的有效证明确定。对于不能确定的,应当区别情况,根据作案当时、当地的同类物品的价格,并按照下列核价方法,以人民币分别计算。做价格鉴定结论时,要根据鉴定物不同的状态或形态、采用不同的方法,分别作出价格定义。
如:“价格鉴定所指价格,是指鉴定物(描述流通领域的商品、生产领域的产品等不同状况,如储存状态下的仓库成品)在基准日,采用公开市场标准下的客观合理价格(同类物品调拨价、批发价等)。”
一般盗窃案件价格定义最关键要突出三点:
一是是否存在有效价格证明。存在有效价格证明,其价格定义表述为:“价格鉴定所指价格,是指鉴定物在基准日,其有效价格证明所指价格符合公开市场标准下的客观合理价格。”存在有效价格证明的价格鉴证,实质上是一种价格水平合理性类似公证性质的证明或认证。
二是描述鉴定物的状况或形态。鉴定物处在不同的状况或形态,价格涵义不同。如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流通领域、生产领域的商品、成品、半成品等,价格定义有一定的区别。对已陈旧、残损或者使用过的被盗物品等价格定义可表述为:“价格鉴定所指价格,是指非全新状态下鉴定物在基准日,比照市场同类、同期物品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价格。”
三是表明价格形成标准和价值取向范围。如表述:本次鉴定采用公开市场标准下的中间价格水平;本次鉴定采用市场法(或成本法等)进行加权平均计算的价格;本次鉴定采用修复费用加和法计算的价格,不含间接损失价格等等。
对文物、稀有物价格定义可表述为:价格鉴定所指价格,是指鉴定物在基准日,根据专家意见,采用众数法(平均法等)得出价格。要明示实际采用的价值标准和所包含的价值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