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订金与定金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1月04日
消费者在购买价格高昂的商品,如贵重家具、汽车时,往往被要求先支付“定金”。消费者在选购之后决定放弃购买时,这些在选购产品之前付给商家的“定金”往往无法退回,由此造成的纠纷日益增多。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有的消费者将商家投诉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有的则将之告上法庭,其中一部分人索回了“定金”,但更多的人没能要回这笔钱款。同样都是在购买商品之前交付的钱款,为何索回的结果却不同?
预付款分清“订”与“定”
消费者在订购商品时,一定要弄清楚交纳的钱款是“定金”还是“订金”,如果是“订金”,只要消费者认为商家提供的商品不满意,随时都可终止协议,要求商家退还钱款;但如果是“定金”的话,只要商家不违约,即便服务质量极差,消费者也无法终止约定,索回定金款项。
因此,弄清交纳的预付款究竟是“定”还是“订”,这是消费者在考察商品前需要认真准备的。究其原因,定金乃是现行民法体系中一种极其重要担保方式,而订金则不为现行法律所规定,乃是民间自发行为,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所对应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单纯从法律的角度看,签署定金协议,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一方面保证了消费者可以享受商家所宣传的各种特价优惠活动,如果商家不履行优惠承诺,消费者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另一方面,协议也约束消费者进行消费,如若不然定金将不予返还。当然如果是签署定金协议的话,消费者还应当尽量将商品的特征、价款、保证期限等因素约定清楚,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向商家索赔时,才能有据可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