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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生产淡季“被放假”3个月能否索要费用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06日
【摘要】
核心内容:公司在生产淡季决定让大多数员工“放假”3个月,像这种情况,淡季“被放假”3个月,公司是否要支付员工费用?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的,用人单位应在第一个月支付工资,之后就支付生活费。
  淡季“放假”也得发生活费
  每到冬天,对吕某所在的公司来说,属于生产淡季。在2014年的冬天,为减少开支,虽然吕某等职工并不愿意,但公司还是决定只留少部分人在公司维持基本工作运转,其余包括吕某在内的大多数员工“被放假”3个月。
  “被放假”的日子里,公司并没有向员工们支付过任何费用,吕某等人曾向公司索要。可公司认为:劳动报酬自然是以“劳动”为前提,你们在放假之后没有提供“劳动”,因此也就无权获取报酬。
  律师点评
  公司在职工放假期间不发放任何费用的做法是错误的。
  一般来说,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确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为前提,未付出劳动则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但在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即使没有提供劳动,也可以获得劳动报酬或生活费。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常是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的70%至80%,向劳动者支付生活费直到复产、复工。因为吕某等“被放假”是由于公司原因造成的,也就意味着公司在第一个月应当按劳动合同,向他们支付工资,此后则必须支付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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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是指在非正常情况下或者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这些特殊情况主要包括:
  (1)劳动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的工资支付。比如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参加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依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等。
  (2)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的工资支付。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劳动者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的工资支付。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5)劳动者在享受探亲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劳动者在国家的规定探亲休假期内探亲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6)婚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婚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结婚假期或者直系亲属死亡的丧事假期。一般为一至三天,不在一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在此期间工资照发。
  (7)产假期间的工资支付。另外,为了鼓励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假间的工资发放也作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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