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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对印度抗癌药“代购第一人”陆勇案的解析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2月08日

简要案情(从公开的媒体整理而来):46岁的陆勇于2002年被检查出患有慢粒白血病,需服用瑞士的抗癌药“格列卫”(一盒23500元,每月服用一盒)。2004年陆勇偶然得知印度仿制的“格列卫”仅需3000元,药效几乎相同。此后有上千人通过他购药。药价一直下降至去年200元一盒的团购价。印度公司免收陆勇的药费。陆勇在网上购买了三张信用卡,用其中的一张给印度公司付账。2013年8月,陆勇被抓。沅江市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销售假药罪提起公诉。2015年1月29日,陆勇获释,检察院撤诉。
前天央视晚间新闻播出采访陆勇的律师意见。其认为,陆勇没有赚取差价,不以盈利为目的,免收的药费是优惠或回扣,故不是销售假药;陆勇没达到5张信用卡,从这个角度不构成犯罪。本律师以为,如果没有代购,则印度公司绝不会免收其药费,印度公司不是慈善机构,这免收的费用实质上是给陆勇的报酬,故属于销售;给上千人代购,数量绝不会低,显然不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二款:“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符合犯罪构成。故,其律师的意见不是可行的辩护方案,检察院撤诉另有情况。
陆勇的代购实质上是基于生存权的一种生命的自救,检察院的起诉是基于维护法律秩序的职责,故本案是生存利益与法律秩序利益的一种平衡关系。立法者之所以将销售假药归罪是因为其社会危害性损害到多数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生存权)。受技术所限,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有一定的滞后性。本案的特殊性是立法者当初没想到的。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我们不能违反法律。法律的修订是以后的事,现在怎么办?判刑,则漠视生存权;不判刑,则可能违反法律。故必然要牺牲一方的利益才能求得平衡。如果我们牺牲生存权,则肯定不能被多数人接受;如果牺牲法律的一个特例,相信多数人能接受。法律具有评价、强制的作用,这两个作用可分离。故本案可以作出有罪的评价,牺牲罚则。显然,随随便便地不遵守法律会开一个很坏的先例,有损法律的威信,故需要合法地牺牲罚则。还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可以终止审理,或不起诉,或宣告无罪。故本案的正确做法是申请特赦令。
对这种犯罪行为的特赦是以牺牲公众利益为代价的,这是极少数的特例,分摊到每个人几乎没感觉,且符合向善的人性,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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