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公司设立人的义务与责任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07日
设立人作为公司成立的筹办者,拥有以上诸多权利,权利和义务、责任总是对应的,同时基于法律上的“谁行为谁负责”的一般原则,设立人身上也承担着作为创始人的义务和责任:
(1)深圳黄彦律师告诉你谁承担公司的筹办组建事务、承担出资责任
设立人承担公司的筹办组建事务的职责,比如进行必要的背业准备、人事安排。在筹建过程中,以及公司成立后。股东最重要的义务就是出资,违反出资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常常发起人股东还要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贵任主要有未缴纳出资责任、虚假出资责任、出资填补责任、瑕疵出资责任、抽逃出资责任。详见下文“股东出资纠纷”。
(2)对公司的梭害赔楼责任
黄彦律师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发现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设立人将转化为股东,一般不会故意损害公司的利益,但是设立人可能由于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惫损害到公司的利益,同时,由于公司不是一个人的公司。特别是在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下,设立人的个人利益可以部分地与将来公司的利益分离,因此就有可能出现损“公”肥“私,的不诚信行为,比如滋用公司设立费用,设立公司时获得非法的利益和报酬。
就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可以向责任发起人主张m害贻偿。此项责任在公司法中针对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但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过程中,深圳宝安法律顾问也会存在这个问题。可以比照此条规定处理。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是非连带责任,即只由有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责任,无过错发起人不承担责任。
(3)对第三人的技害赔偿青任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五条的规定,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谙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迫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