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陈某绑架罪办案手记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4月18日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报告:
侦查机关侦查终结:2009年7月,犯罪嫌疑人陈某伙同罪犯戚某、朱某通过预先踩点、跟踪受害人某辉出行,从而掌握受害人某辉的出行规律后。于7月某日上午9时,三人在从化市某地等候受害人,并以搭乘受害人车辆为由顺利得到受害人的信任。随后,三人通过持刀恐吓、捆绑等手段控制受害人,并通过电话向受害人家属勒索赎金。
第二日晚20时许,三人没有收到受害人家属的赎金后,决定杀死受害人。犯罪嫌疑人陈某及罪犯戚某采用捆绑,捂住受害人口鼻等方式,实施杀人行为。后受害人趁各人不注意,逃离现场。
罪犯戚某、朱某已经被判刑。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14年12月被捉拿归案,于2015年3月侦查终结。
本律师介入辩护后发现的问题:
1、侦查终结报告仅简要记录案发过程,并未记录各人在案件发展中的不同作用,更未记录犯罪嫌疑人陈某在此过程中曾帮助受害人脱逃的情节,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不公平。
2、本律师在查阅卷宗材料及与犯罪嫌疑人陈某对话后发现,侦查机关在问话笔录中,仅记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不利的细节,而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有利的情况予以记录。
①犯罪嫌疑人陈某供述,其并未有杀死受害人某辉的主观故意。其一直都希望受害人某辉能逃走,并且在实际行为中,也是一直实施帮助行为(有具体表现形式,但侦查机关均为记录);②犯罪嫌疑人陈某供述,在最后与罪犯戚某一同捂受害人口、鼻的时候,正是因为他故意给受害人留出空隙,受害人才不致予窒息死亡,但侦查机关仅记录是其实施的捂住受害人口、鼻的行为,并未记录其故意给受害人留空隙予以呼吸的行为;③犯罪嫌疑人陈某供述,罪犯戚某曾指挥犯罪嫌疑人陈某留下看住“尸体”,但犯罪嫌疑人陈某故意离开,并放松绳索,受害人才得以逃离,但侦查机关仅记录其与戚某一起离开,并未记录戚某曾命令其留下,其未听从命令而离开的细节;④犯罪嫌疑人陈某供述,在抓到受害人的当天晚上,受害人逃跑,其看到受害人逃跑,但并没有呼叫,也没有去抓捕,其希望受害人能逃跑出去。但之后被被其他同案人发现,并被抓回来,但侦查机关对此情况未作任何记录。等等……
该案件主要过程已经较为清晰,但对于犯罪嫌疑人陈某在其中的地位以及对其单独应适用的刑罚量刑方面仍存在较大疑点。另外,侦查机关未记录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细节,也进一步侵害了犯罪嫌疑人陈某的权利。本律师现正在为该案件辩护,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陈某的合法权利。
刑事案件,也正是需要刑事辩护律师介入到刑事案件中,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对话及查阅材料,才能详细了解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更进一步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