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证人证明的效力 转载至重庆法院网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6月01日
证人拒签保证书 证人资格被取消
近日,石柱县人民法院第五人民法庭在三河镇四方村巡回审判一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件,两名证人拒签证人保证书,被依法取消了出庭资格。据悉,这是该院在民事审判中首次适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证人拒签保证书,法院依法取消证人出庭作证资格的规定。
30多名当地群众参加了旁听,庭前群众感慨,“我看证人是不敢保证,大家都认得到,当着法庭的面不敢随便乱说”,“法庭就应该下乡开庭,让那些证人当着众人的面作证”……
“现实中,原告申请的证人帮助原告说谎,被告申请的证人帮助被告说谎,一些证人这样说,一些证人那样说的情况屡见不鲜,让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无法查清案情事实,妨碍了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公正审理。以前发现这种情况也很难追究,因为证人往往以不知道为由开脱责任,现在有了保证书作为证人作伪证的证据,你签署了保证书就不能再辩解说你对伪证犯罪不知。”案件承办法官介绍道。
自2015年2月4日起,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施行,该解释首次规定了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出庭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由证人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签保证书的,则不得作证。
石柱县人民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关于证人签署保证书的规定,及时起草证人保证书文本,内容涵盖了证人信息、保证内容、作伪证的法律后果释明,并在司法实践中迅速投入使用,确保每一名出庭作证的证人认真阅读,并签署保证书,以此增强证人的责任感,同时又树立了司法程序中的法庭威严,有利于证人如实作证、法官查明事实、案件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