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打击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这句话对吗?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8月16日
我们先来看这么一个案例:成都青羊区培风路清溪雅筑小区,2013年初交房,共14栋,约3000多套房屋。除了5栋300多套为公租房外,其余13栋为限价房和经济适用房。小区上千户业主签名欲成立小区业委会,向街道办申请。街道办转成都市房管局、青羊区房管局的意见: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小区是否可以成立业委会仍存在争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三款:“保障性住房物业可根据其房屋所有权权属成立业主大会或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物业使用人、居民(村民)委员会成立管理委员会,履行业主大会相关职责。”从这款地方性法律规定来看,这就是一个选言判断,不管是成立业委会,还是成立管委会,都没有问题。既然还没有设立管委会,那么业主据法律规定成立业委会应当是可行的。2015年8月10日,成都市房管局在请示报告中批复,“可以成立业委会,但如何成立具体商讨。”截止本文出稿时止,事态仍在发展中,有业主已将街道办告到法院。
这个案例体现了国家利益与局部利益之争。改革开放前,国家很穷,为了国家利益锱铢必争是很正常的。现在,国家比较富了,再这么做就显得目光短浅!国家利益也有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之分,为了赢棋而弃子是一种常见战术,故为了国家长治久安的长远利益而放弃设立管委会的权利也是值得考虑的。故有些当前利益是可以放弃的,更何况这种放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当然不能排除房管局的领导害怕放弃会被上级追责的考虑。其实,退一步讲,保障性住房的国家利益在相关的法律、政策中能够得到体现,且国家也可以及时立法、修法来完善。沅江市检察院放弃对陆勇刑事责任的追究虽说干的不那么漂亮,但也得到了多数人的点赞。故为了国家长远利益放弃国家当前利益是有先例的,故“打击一切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将可以放弃的国家利益囊括其中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