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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可诉的劳动争议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09月07日
可诉的劳动争议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的情况可谓是五花八门,究其问题的本质通常是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的,但也有很多看似是劳动纠纷但实际不属于劳动争议的问题会造成劳动争议当事人的疑惑。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上述几种情况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一般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规定了几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特殊情况:
(一)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也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但不是所有的劳动纠纷都属于劳动案件的受案范围,最高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规定,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一)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三)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四)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五)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六)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只有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一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申请调解等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在权利被侵害时尽快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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