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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抚养权纠纷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10月08日
抚养权纠纷
   抚养权纠纷
 基本案情:(我方代理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告段女与张男系夫妻。1999年原告王某与张某相识并同居,双方与20012月某日生下一子。2004年春,原告与张某签订协议,约定:张某赠送价值50万房产两套,价值15万小轿车一辆,加上本年度保险养路费等约0.7万,人寿保险2.7万,现金15万,讲孩子交由张某抚养,今后如非双方资源,不打扰对方生活。协议签订后,张某将孩子带回家给被告抚养,孩子与被告共同生活至今。2009525日,张某死亡,原告在广东某县公安局为孩子办理入户登记手续,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219日。张某也在广东某县公安局给孩子办理了入户登记,登记出生日期为2001129日。
一审判决确认原告是孩子的监护人,被告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孩子交原告抚养。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陈述理由:1、上诉人字2004年至今长达7年含辛茹苦抚养孩子,被上诉人从未关心照料过孩子的学习和生活;2、被上诉人已结婚生子,其抚养能力和抚养效果无法和上诉人相比。3、孩子近十岁,具有基本的是非辨别能力,其本人一再表示和上诉人生活很幸福,愿意和上诉人生活在一起。4、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夫张某的协议书已经履行,张某依协议支付给被上诉人呢巨额欠款,张某与被上诉人约定将孩子交由上诉人抚养,且上诉人至今也实际抚养多年。履行事实说明此协议实际为包括上诉人的三方协议,被上诉人作为孩子的生母是完全自愿同意由上诉人抚养孩子的。一审判决无视本案中上诉人作为继母已经被上诉人同意抚养孩子的特殊案情事实,错误适用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做出判决。
5、本案案由是抚养权纠纷,并非监护权纠纷,抚养权并不完全等同于监护权,一审判决适用有关监护权的一般规定,未考虑本案中继母经生母同意收养继子的特殊情形。
法院认为:上诉人抚养孩子达六年之久,与孩子之间形成了深厚的母子般感情,孩子亦愿意跟随上诉人一起生活。本案可视为继母经继子的生母同意收养孩子的情形。抚养和教育孩子不仅是权利,更是义务和责任。应当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护孩子合法权益处罚,妥善就绝孩子的抚养。从维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的角度考虑,在目前情形下,有上诉人继续抚养孩子更为合适。故撤销一审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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