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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关于保证合同纠纷诉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5年11月12日
关于保证合同纠纷诉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             定义和保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保证方式分为两种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来说,保证方式会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的体现出来。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但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1];如果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2]。当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的保证责任有很大的不同。
 
二、             保证期间
虽然保证期间的理解对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至关重要,但是法律上对保证期间却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笔者认为,保证期间是指根据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为避免出现保证人保证责任消灭的法律后果,债权人应当履行一定的行为例如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对于保证期间,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4],如果没有明确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5]。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或者延长[6]。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来说,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一般保证合同中的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这是因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责任相对轻些,债务人是第一顺位的责任人。而连带保证合同中债权人要求在保证期间内只需明确要求连带保证责任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
 
三、             诉讼主体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一般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单独起诉被保证人或者保证人以及选择同时起诉被保证人和保证人,但是不得单独起诉保证人[7],这是因为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应先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在债务人不承担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责任,当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法有规定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例外情形,这些都是债权人不法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保证人放弃自己的权利的情况下产生的。为了保护保证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像被保证人追偿。
连带保证合同中,连带保证责任人和债务人处于同样的责任顺位。债权人可以单独起诉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责任[8]
 
四、             诉讼时效
法律对于保证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没有特殊约定,因此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两年[9]。对于一般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书或者裁决书生效之日起起算,而对于连带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算。

[1] 担保法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 担保法 第十八 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3] 担保法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4] 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5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6]担保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7]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六十六条 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保证合同约定为一般保证,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8] 担保法 第十八条第二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9]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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