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巧立遗嘱,解后顾之忧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1月26日
辛辛苦苦奋斗一生终于创造了些财富,但这些财富该如何分配,如何把财产给想给的人,如何避免因遗产分配方案不能达成一致而引发家庭矛盾的隐患?这些问题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便可解决。但怎样的遗嘱才是有效的呢?下面就为你一一道来:
一、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二、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必须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的类型及要素
(一)遗嘱的分类:根据遗嘱形式的差异,遗嘱可分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形式的遗嘱、口头遗嘱及公证遗嘱。
(二)不同遗嘱的概念及要素
1.自书遗嘱,就是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继承法》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继承法》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就是当立遗嘱人没有书写能力的时候,用录音设备固定立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继承法》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4.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述的方式所立的遗嘱,因情况紧急、条件所限,既无录音也无书面记录。《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也就是说,危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并有两个以上符合法定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危急情况未能解除(如立遗嘱人死亡),该口头遗嘱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采用自书、代书或录音形式立遗嘱,其所立口头遗嘱失效。
5. 公证遗嘱,就是遗嘱人所立并由公证处公证的遗嘱。
(三)多份遗嘱的效力甄别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原则上遗嘱是以立遗嘱人最后所立的遗嘱内容为准,但也有例外,就是当遗嘱人所立的数份遗嘱中,有一份是公证遗嘱,在其后有自书或代书或录音或口头遗嘱(统称为非公证遗嘱),即使公证遗嘱之后的非公证遗嘱与其内容不同,但是也无法变更公证遗嘱,仍以公证遗嘱的内容为准。
四、遗嘱见证人
从遗嘱的要素分析可以看出代书遗嘱、以录音形式所立的遗嘱、口头遗嘱都要求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那什么样的人不可作为遗嘱见证人呢?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五、立遗嘱最好做公证吗?
答案是否定的。采用公证遗嘱的形式立了遗嘱,修改起来程序比较繁杂,因为想要达到修改的内容产生法律效力的目的,就必须每一次修改都采用公证的方式,对时间及金钱都会产生浪费。
目前有一种比较常用的立遗嘱形式,就是由律师代书并见证的遗嘱。律师代书遗嘱能够用简练的法律语言表达立遗嘱人的意思,避免产生歧义以及存在不符合法定要素或违反法律规定造成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而且在立遗嘱前,还能为当事人做一次全面的咨询解答,让当事人明白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消除心中的疑虑,更清楚的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准确设定遗嘱的内容。同时律师见证也能够提高遗嘱作为证据时的证明力,在产生争议时,律师见证遗嘱的真实性更加容易得到确认。另外,如果当事人想要变更遗嘱内容,可以由立遗嘱人自行选择变更遗嘱内容时所采用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