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阶段 | 设立各种类型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施行。 | 设立创投公司的基本依据之一,同时也是私募股权投资人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行使股东权利的依据。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通过修订,2007年6月1日施行。 | 设立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该法参考私募股权基金设立的国际惯例,特别规定了有限合伙的企业形式。 |
3、《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2年10月31日通过,2003年3月1日施行。 | 为鼓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来)来华从事创业投资,外资创投企业先于内资获得法律承认。该法规定了外资创投企业从设立出资、组织机构到经营管理的方方面面。 |
4、《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7日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 与上部法规相比,主要针对内资创投企业,外商投资的创投企业如果符合有关条件可以享受该法提供的政策扶持,主要是指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
5、《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 与上两部法规配套,规定有关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细则。主要是对部分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允许其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6、《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财政部科技部,自2007年7月6日起施行。 | 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依据,明确了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引导方式,支持对象以及监管方式。 |
7《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 设立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依据。按照该部法规,信托公司可以将两个以上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者处分。 |
8、《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中国银监会,自2008年6月25日起施行。 | 对于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进行了详细约定,包括对信托公司的要求、对咨询顾问的要求等。 |
9、《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2008年10月18日。 | 明确了引导基金的四类资金来源、三种运作方式以及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的要求。 |
10、《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作为《合伙企业法》的配套法规,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 |
1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级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 进一步明确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注册流程。 |
1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私募投资基金开户和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10年3月25日起实施。 | 私募基金管理人每设立一只私募基金,可以按不同的证券交易场所各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 《证券投资基金法》分总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组织,基金的公开募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公开募集基金的投资与信息披露,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非公开募集基金,基金服务机构等15章155条 |
14、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自2014年2月7日起施行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
1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5月8日发布 | 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体系,明确各类产品私募发行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和面向同一类投资者的私募发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募集行为。对私募发行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特定数量的投资者发行股票、债券、基金等产品。 |
二、投资阶段 | 投资即通过各种方式购买被投资企业股权或通过增资方式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 |
1、《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自1997年5月28日起施行。 | 是外资收购境内企业外资公权的法律依据。 |
2、《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6年9月8日施行(又称10号文) | 是外资收购境内企业股权的法律依据,10号文成为以红筹模式进行境外上市的阻碍。 |
3、《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2006年5月17日通过,2006年9月1日施行。 | 私募股权投资人投资上市公司的法律依据。 |
4、《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局五部委联合发布,2005年12月3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 外国私募股权投资人氪选择对A股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但取得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三年内不得转让。 |
三、运作阶段 | 投资后,私募股权基金利用自身的经营管理优势进一步促进被投资企业的快速发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27日修订,2006年1月1日施行。 | 设立创投公司的基本依据之一,同时也是私募股权投资人参与被投资企业管理形式股东权利的依据。 |
四、退出阶段 | 私募股权视投资项目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退出。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10月27日通过,2006年1月1日施行, | 私募股权投资人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退出的基本依据。 |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通过,2006年5月18日施行。 | 具体规定了被投资企业如何完成首次公开发型股票并上市。 |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8月27日通过,2007年6月1日施行。 | 如果被投资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人自身及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突出破产清算。 |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果敢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5月5日通过,2008年5月19日施行。 | 若投资项目不成功,私募股权投资人可根据上面两部法规选择清算退出。 |
5、《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 取代外管局11号文和29号文,明确规定通过返程投资控制境内资产的方式要受到严格的外汇登记审批要求。 |
6、《中国证监会关于发布《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凡符合本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
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 | 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针对目前境外上市中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保证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工作有序进行 |
8、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为支持我国企业进入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今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自愿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成熟一家,批准一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