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原因自由行为(action libiera in cause ),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本书的初步看法是,责任能力、故意、过失与行为同时存在的原则必须得到维护,不能为了说明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而承认该原则由例外。。。。对于同时存在原则中的“行为”则不宜狭义地理解为着手后的行为,而宜理解为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换言之,只要行为人开始实施与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即可。。。。。再如,乙想抢劫B而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但其结果行为却是强奸行为。如果乙在实施暴力行为时,依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实施奸淫行为时没有责任能力,对乙只能认定为抢劫未遂;如果乙在实施暴力行为时已经没有责任能力,但暴力行为造成了伤害,乙承担故意伤害罪与抢劫未遂的想象竞合犯的责任;倘若暴力行为没有造成伤害,乙仅承担抢劫预备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