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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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条款作为股权投资交易中估值调整机制的俗称,是投资人与目标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根据目标公司的业绩变化而创设的一种价值调整机制与合同安排。
近年来,与对赌条款有关的争议层出不穷,对赌条款效力往往是涉案各方争议的焦点。
一、影响对赌条款效力的要素
实践中对赌条款的约定五花八门,但其实无非是下列模型中各要素的排列组合:
例如,“对赌第一案” 甘肃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有限公司、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陆波增资纠纷案(见下文第三部分案例一)中的对赌条款可概括为:
(1)对赌条款一,目标公司业绩目标未达成的,投资人有权要求目标公司进行现金补偿,原股东对此承担补充责任;
(2)对赌条款二,目标公司上市目标未达成的,投资人有权要求原股东回购投资人股权。
二、不同要素对对赌条款效力的影响
上述要素的不同排列组合,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通过实际案例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结论一:“对赌对象”和“对赌机制”对对赌条款的效力影响最大,对赌对象为目标公司时,对赌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风险较大。
以下是对赌对象和对赌机制常见的组合方式及相应的法律效力评价(相关案例见本文第三部分):
对赌对象 |
对赌机制 |
效力评价 |
代表案例 |
|
若对赌目标未达成,则 |
原股东 |
对投资人现金补偿 |
有效 |
案例七,佳宇电子案 |
回购投资人股权 |
有效 |
案例三,天峡案 案例四,中南成长案 案例八,冷杉案 案例九,瑞沨案 案例十,杉融案 |
||
向投资人无偿转让股权 |
有效 |
|||
目标公司 |
对投资人现金补偿 |
法院可能倾向于认为无效; 仲裁机构可能倾向于认为有效。 |
案例一,海富案 |
|
回购投资人股权,投资人减资退出 |
法院认为无效; 仲裁机构态度不明。 |
案例五,硅谷天堂案 案例七,佳宇电子案 |
||
原股东和目标公司连带 |
对投资人现金补偿 |
原股东对赌部分有效; 目标公司对赌部分法院可能倾向于认为无效,仲裁机构可能倾向于认为有效。 |
案例一,海富案 |
|
回购投资人股权 |
原股东对赌部分有效; 目标公司对赌部分法院可能倾向于认为无效,仲裁机构可能倾向于认为有效,但裁决中可能并不要求目标公司回购。 |
案例五,硅谷天堂案 案例七,佳宇电子案 |
投资人进入方式 |
对赌目标 |
对赌方式 |
对赌对象 |
对赌机制 |
备注 |
增资 |
业绩(净利润) |
单向对赌 |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 |
现金补偿 |
原股东承担补充责任。 |
上市 |
单向对赌 |
原股东 |
回购股权 |
案件争议未涉及。 |
投资人进入方式 |
对赌目标 |
对赌方式 |
对赌对象 |
对赌机制 |
备注 |
增资 |
业绩(净利润) |
单向对赌 |
目标公司 |
现金补偿 |
案件争议未涉及。 |
上市 |
单向对赌 |
目标公司 |
回购股权 |
||
原股东 |
提供担保 |
投资人进入方式 |
对赌目标 |
对赌方式 |
对赌对象 |
对赌机制 |
备注 |
增资 |
业绩(净利润) |
单向对赌 |
原股东 |
达成后,投资人向原股东奖励股权。 |
|
上市 |
双向对赌 |
原股东 |
达成后,投资人向原股东奖励股权;未达成,原股东回购投资人股权。 |
投资人进入方式 |
对赌目标 |
对赌方式 |
对赌对象 |
对赌机制 |
备注 |
增资 |
上市 |
单向对赌 |
原股东 |
回购股权 |
投资人进入方式 |
对赌目标 |
对赌方式 |
对赌对象 |
对赌机制 |
备注 |
增资 |
业绩(净利润) |
单向对赌 |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 |
回购股权 |
|
上市 |
投资人进入方式 |
对赌目标 |
对赌方式 |
对赌对象 |
对赌机制 |
备注 |
转股 |
业绩 |
单向对赌 |
原股东 |
回购股权 |
投资人进入方式 |
对赌目标 |
对赌方式 |
对赌对象 |
对赌机制 |
备注 |
转股 |
业绩 |
单向对赌 |
原股东 |
现金补偿 |
|
上市 |
单向对赌 |
目标公司及原股东 |
回购股权 |
投资人进入方式 |
对赌目标 |
对赌方式 |
对赌对象 |
对赌机制 |
备注 |
增资 |
上市 |
单向对赌 |
原股东 |
回购股权 |
投资人进入方式 |
对赌目标 |
对赌方式 |
对赌对象 |
对赌机制 |
备注 |
增资 |
上市 |
单向对赌 |
原股东 |
回购股权 |
投资人进入方式 |
对赌目标 |
对赌方式 |
对赌对象 |
对赌机制 |
备注 |
增资 |
业绩 |
单向对赌 |
原股东 |
回购股权 |
|
上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