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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东方经验:别小看了法律中的赔礼道歉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6月12日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第134条将赔礼道歉规定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赔礼道歉入法三十年来,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但是也有学者从比较法上的孤立无援和诉讼中使用率不高甚至强制道歉违宪等角度对赔礼道歉入法发声质疑。在民法典编纂风起云涌之际,赔礼道歉如何存在才能最大程度上发挥其积极作用值得探讨。西南政法大学黄忠副教授对此问题长期关注,并在《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一文中对赔礼道歉应否入法给出了自己的观点。


纵观古今横览内外,赔礼道歉并未式微。在中国,从古代社会到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再到根据地时期和新中国成立,赔礼道歉不仅有着深厚的文化基础,并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之中,在民事、刑事和行政领域的矛盾化解工作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在国外,从罗马法到中世纪后的欧陆判例再到德日法典和英美实践,也都有着与赔礼道歉具有类似功能的制度构建,可见赔礼道歉在比较法上孤立无援之说并不准确。


赔礼道歉在诉讼和调解、和解中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就被侵权人而言,在心理体验上侵权人的赔礼道歉能有效缓解因其权利受到侵害而形成的愤恨情绪。心理学家的研究曾证实,即使是一个违心的、并不真诚的道歉,也能发泄受害人的怨恨。就侵权人而言,赔礼道歉则是其完成良心上自我救赎的重要方式。赔礼道歉这一双向的(dyadic)、交互的(interaction)制度安排,为双方提供了情绪疏导和交流沟通的平台,有利于从根本上进行纠纷化解,从而恢复良好秩序。同时,还应注意,虽然现实中赔礼道歉多因行为人的过错而引发,本应构成道歉人诉讼中的自认,但是出于鼓励主动道歉和避免寒蝉效应的考虑,有必要明确规定诉讼外的道歉并不构成自认的规则。


赔礼道歉被作为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引入立法,其必要性是显明的:金钱损害赔偿的方式在对受害人精神损害的弥补上常常爱莫能助,而且其背后蕴含着试图用市场的金钱交换规则来调整整个市民社会的生活的危险导向,这些都迫使我们要放宽视野,寻求探索赔礼道歉这类非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其次,赔礼道歉入法必然要涉及强制道歉合理性的问题。有学者从“良心自由”或“不表意自由”的角度反对强制赔礼道歉,但是事实上,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承担都不免强侵权人所难;而且从法的预测性与个体选择的意义上讲,被强制赔礼道歉正是对侵权人选择不自由的自由的尊重和维护。


在作者看来,赔礼道歉入法不仅在价值上未有疑问,且在比较法上和中国文化上亦多有支持,其在实践之中发挥的积极作用也不容小觑,我们对赔礼道歉入法的正当性已不宜多做争执,而应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引导强制道歉的具体实践上。


参考文献:黄忠,《一个被遗忘的“东方经验”——再论赔礼道歉的法律化》,《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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