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式种类 | 实践操作及局限 |
人民调解机制 | 哈尔滨市将物业纠纷人民调解机制在全市推广,成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建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专家库,进行物业纠纷的调解;沈阳、北京、常州、武汉等地亦建立物业纠纷调解委员会。但是人民调解机制的运行效果取决于地方政府的认识和政策,并受到调解队伍素质、调解经费的制约。 |
仲裁机制 | 河北圣沧州市物业管理协会与仲裁委员会联合组建挂牌成立物业服务纠纷仲裁办公室,旨在调处物业物业纠纷,且对业主申请仲裁的免受仲裁费用,发挥了仲裁灵活、便利、一裁终局的优势。对于仲裁机制而言,除非成立专门的物业仲裁机构,如果仅将物业纠纷纳入到现行的仲裁体制中,那么物业纠纷的解决将受到仲裁契约、仲裁费用等因素的制约,无法成为物业纠纷的主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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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机制 | 成都市青羊区房管局成立物业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组,专门调解物业纠纷;北京市延庆县各街道成立物业纠纷行政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行政调解可以实现以监管带调解,以调解促监管。但由于其行政色彩浓,如何保证中立性有待进一步探索,另外行政调解的程序、效力等不甚明确。 |
行业调解机制 | 南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成立会员服务中心,为会员单位调解物业纠纷;上海物业管理协会实行独立专门委员会模式强化行业调解的中立性。行业协会作为自律性机构,强化行业调解有利于促进本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但是目前行业协会在各地的发展参差不齐,导致行业调解机制未能实现普适运行。 |
司法性非诉调解机制 |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与北京市物业协会成立诉讼与非诉讼对接机制,调解物业纠纷;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设置诉前调解法官,在立案审查期间内主动调解双方纠纷,将矛盾化解于诉前。该机制的运行缓解了法院的收案压力,但是在很长一个时间内无法实现全国普适,无法作为解决物业纠纷的主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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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 诉讼具有权威性、终局性和强制执行性,物业服务企业偏好选择诉讼方式实现物业费的追索,欠物业费的业主数量越多,物业服务企业诉讼的边际成本就越低;但是对业主而言,针对物业服务质量起诉物业服务企业的机会成本要高于以不缴纳物业费方式消极应对物业企业的成本。导致各地物业服务企业追索物业费诉讼案件逐年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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