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生育那点事!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18日
一、产假天数
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可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可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3、《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待遇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根据以上规定,1+2+3=产假天数了!
二、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其中生育医疗费用的待遇包含生育的医疗费用及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未就业配偶可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需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相关规定。
三、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方式
参保人参加深圳市生育保险累计满12个月后,在深圳市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记账生育医疗费用,未满12个月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现金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报销。
四、生育津贴的享受条件及方式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逐月垫付,再由社保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但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可在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保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五、哺乳假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六、其他保护
1、当女职工处孕期、产期、哺乳期且劳动合同到期时,除特殊情形下,女职工的劳动合同需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止;
2、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3、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