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的数量对毒品犯罪的定罪,特别是毒品犯罪量刑起着重大的作用,但毒品的数量只是依法惩处毒品犯罪的一个重要情节不是全部情节。因此,执行毒品犯罪量刑的标准不能单一化或者简单化。
本文中作者从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的情况下,来讨论毒品数量对毒品犯罪量刑的影响。毒品犯罪中被告人可能被判死刑的案件,确定刑罚,法官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性等多种因素:
一、对那些单纯运输毒品的行为,虽然其运输毒品的数量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但法官在量刑时不能仅将毒品的数量作为量刑的标准,尤其法官对此类行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是应当慎重。反之单纯运输毒品的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尽可能的从轻处罚。
二、对于对于毒品数量刚刚达到实际掌握判死刑的标准,但纵观整个毒品案件,被告人的行为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非难可能性不是特别严重,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酌定从轻、减轻情形的被告人,可以不用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对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查货的毒品未到达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标准,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主动交代毒品的数量,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