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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为员工购商业保险应知的!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7月31日
用人单位为其员工购买商业保险的目的,主要是:一、增加员工福利待遇;二、分散用工风险。不过有以下两点,是用人单位在购买商业保险时应该知悉的事项:
一、当作为福利而购买后,员工在享受此保险带来的福利时,仍有权主张其实际应享受的社保待遇(比如未按实际工资购买社保给员工造成的差额损失)
在保险法中,有损失补偿这项原则。此原则是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此原则设立是为了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但该原则并不是适用一切商业保险的,其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因所有法律均会认为人的健康和生命权是无价的,所以允许被保险人就人身保险重复投保,以获得多份赔偿。
而我国社保也持以上理念。当员工遭受车祸等其他侵权行为伤害,且同时被认定为工伤时。员工除可向侵权人按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主张赔偿,也可再向社保部门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如其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已获得赔偿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这些会被认定为是财产性损失),则社保部门无需重复支付,但其伤残补助金等则仍需支付。
而当因用人单位未按实际工资缴纳社保造成员工工伤赔偿差额损失时,即使员工从用人单位购买的商业保险中获得一定的赔偿金,但该员工仍可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差额损失赔偿的。而用人单位此时就不要认为该员工“不厚道”喽。
二、如用人单位为员工所投人身商业保险,受益人是该员工或其继承人时,用人单位并不能分散用工风险
虽然用人单位按法律实际赔偿给该员工或其家属后,会与该员工或其家属签订一份《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协议》。但当用人单位持此协议向保险人主张支付保险赔偿金时,保险人多数是拒绝赔付的。道理很简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所以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权利,其具有人身属性是不能转让之债。故即使用人单位提起诉讼,多数法院也会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理由还有以上的第一点:员工是可以从用人单位获得赔偿的同时仍可享受人身保险赔偿金的。
如果用人单位清楚以上两点,仍愿意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那就是用人单位自己的意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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