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车主当交强险过期而又巧遇交通事故时,对方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呢?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期满,投保人应当及时续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险单”。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可见车主、车辆管理人为机动车及时投保交强险是其法定义务,而法定义务是不可免的。这也是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主要区别。)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一般的赔偿顺序: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很明显,如有投交强险而未投商业三者险,则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赔,不足部分再侵权人赔。)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投保交强险为法定义务,且不可免除。故当交强险过期而商业三者险未过期时,仍应先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赔,仍有不足的就由侵权人继续赔。如两险都过期的话,那就只有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全部承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