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交平台成谣言广播站 还有多少信息可以相信?
为什么网络谣言越来越多?
网上造谣的成本实在太低了,而且收益高、风险小,甚至根本不要什么确凿的证据而只需子虚乌有、煞有其事地杜撰一些故事就能让人相信。现在网民法律意识也十分淡薄,为了博取名利、寻求刺激,不断挑战道德底线;一部分网站和网络运营企业受利益驱动,失守第一道防线,在客观上为网络造谣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温床。
谎报疫情和警情的占多数
从目前全国和浙江警方破获的网络制造传播谣言违法犯罪案件情况看,网络制造谣言的始作俑者,分两种人群。
第一种人群,属于随意改编各种网络谣言,有的出于好奇,有的是以讹传讹,有的纯属泄私愤。8月23日,名为“Mr.Pan”的网民在宁海某论坛发布这一看似危急的帖子:宁海范围内KTV足浴店小姐中有567位患有艾滋病,现正在向普通人扩散。
另外一个突出的传播人群是那些大V,“背后是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抄手联手这些‘意见领袖’和‘大V’”,目的是为了造谣炒作谋取利益。查看“秦火火”编造的谣言,在对名人的攻击中,最常用的一种手法就是捕风捉影、无中生有,恶意中伤抹黑他人。
今年查处的案件中,谎报疫情和警情的占到70%左右,其中谎报疫情的有29起,占41%。
网民为何如此轻易的转发谣言?
公安机关惩治造谣者
朋友圈里不经意转发了谣言要负责吗?
那么,关于网络传谣,如果是转发,到底要不要负责任?转发一条和转发一百条,该负的责任一不一样? 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浙江省公安厅网警总队总队长丁仁仁给予了下面的解释:
1、在微信朋友圈或者微博传播谣言要负什么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主观意识上能判断该消息是谣言或者是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即如果散布谣言侵犯了公民个人的名誉权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誉的,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行政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事责任,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我不是原创,我只是转发,情况一样吗?
要看你的主观故意,大家应有一般的社会常识判断。如果你的转发产生严重后果,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话,情况是一样的。所以,如果发现原创的短信、微信等有明显的问题,就不应该转发。
3、转发不良或者虚假信息,转发一次和转发多次,法律责任一样吗?
目前在数量上没有定量的法律标准,但相信不久会出台比较明细的规定,比如转发次数、范围等等。目前有明确规定的是,比如地震消息,除了官方消息可以转发,其它转发一律要追究法律责任。此外,转发淫秽黄色图片信息,在量上已有一定的规定,根据点击量的多少来确定要负的责任大小等。
如果谣言对确定的个体造成损害的话,谣言散布者自然要付民事或刑事责任。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
社交圈谣言不断 网友调侃:关停互联网
闲云野鹤:央视新闻微博上发的这个贴【浙江网警:微信朋友圈转发谣言也属违法】,我只敢评论,不敢转发了,因为我不懂得它是不是合法的,否则就惹火上身 。
烟雨蒙蒙: 问题是如何证实某个消息一定是谣言呢?这么多新闻工作者和公共媒体、公安监察机构,以其切实努力工作建立起的公众信任度,再疯狂的谣言在事实面前也不堪一击呀,健康的社会应该允许信息传递中错误的出现,总不能倒洗脚水把孩子一块儿倒掉吧!
踏雪寻梅一为正义而奋斗着: 关停互联网不错,那不省老事了?再不行电厂通信全停
阿Q: 晕啊,到底是百姓谣言了社会,还是社会谣言了百姓呢,这段时间真是雾里看花呀 。
冷焰: 以后国人见面问候就改成:今天,你违法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