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房子是谁的?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2日
今日就具体讲讲有关夫妻之间的财产条款/协议之效力,尤其是签订有关房产的条款/协议时应注意哪些? 一、甲乙为夫妻,双方曾签订协议:甲婚前的一处房产归乙所有。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甲乙离婚,就该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物权法》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笔者认为:甲与乙的约定为甲对乙的赠与,但因该约定未经公证也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所以甲对乙的赠与合同享有撤销权,该房产应仍为甲所有。 二、甲乙为夫妻,双方曾签订协议:甲乙婚后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归乙所有。但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甲乙离婚,就该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笔者认为:夫妻双方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可就婚后共同所有的财产进行任何约定,而此约定一经签订即生效,它不以房产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房产为乙所有。 三、甲乙为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甲乙婚后共同所有的一处房产归乙所有。但双方并未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现甲乙诉讼离婚,就该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笔者认为:离婚协议是以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为前提的,双方未办理好离婚手续则该离婚协议未生效,在诉讼离婚时就仍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房产。 以上三个问题,尤其是第三个问题。笔者之所以写上“笔者认为”,是因为在实践审判中有着较大争议。无论如何笔者都该给大家提个醒:当涉及第一、二个问题中的不动产约定时,受益方都应该以最快的速度催促去办理变更登记,以免不生效或生效后对方不配合过户。而涉及第三个问题中的离婚协议时,如受益方确实心意已决的话,就尽快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