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杂谈‖从“宝马”事件看是否需要出台这样的条款?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8月25日
“王宝强离婚”案虽然愈演愈烈,但终究已经走入了诉讼阶段,王宝强和马蓉双方都去法院起诉,最终如何判决一切交由法院去裁决,如果真要帮助其中的一方,不妨私下给他们提供证据,而不是继续谩骂。
不过,就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说,我国的《刑法》、《婚姻法》很有必要根据“王宝强离婚”案的情况,出台“王宝强条款”,以更好的保护婚姻关系中的老实人,不让忠实于婚姻和家庭的一方吃亏,不让社会三观倒塌。
首先,诉讼离婚期间新增财产,不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王宝强和马蓉这对夫妻家庭中,毫无疑问,王宝强的吸金能力更强。现在王宝强诉讼要求离婚,这场离婚官司或许可能要打个两三年,而王宝强要养家糊口,还要养公司一大帮子人,就必须拼命赚钱。但是,按照现在的法律规定,他们两人之间依然属于夫妻关系,那么在到法院判决两人离婚的这期间,王宝强赚的每一分钱,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便在这段时间中,马蓉不履行夫妻义务,甚至……王宝强却还是要分一半给马蓉,这对于王宝强来说显然很不公平,也是很多人气愤的地方所在。
所以,有必要明确规定在诉讼离婚期间的夫妻新增财产归一方所有。在“王宝强离婚”案中,从王宝强提起离婚诉讼被立案一直到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期间,王宝强赚的钱归王宝强,马蓉赚的钱归马蓉。
其次,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破坏家庭的一方就该少分财产。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即便是出轨、偷人,甚至成为潘金莲一样的公共汽车或者西门庆这样的人,但但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并不处于吃亏的地位,基本上可以分到一半的夫妻共同财产,这对于忠于婚姻家庭的老实人一方显然不公平,这也是很多人不能接受的地方。
在夫妻关系中,纵然有错,或许不必直接净身出户,但平分夫妻共同财产显然不公,过错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应成为基本准则。在“王宝强离婚”案中,如果马蓉出轨偷人,那么马蓉就该少分财产;反之,如果王宝强出轨养小三,那么王宝强就该少分财产。当然,要是马蓉偷人,王宝强包小三,两人过着初一十五的生活,都属于过错方,财产可以平分。
再者,在破坏婚姻家庭关系上,应当出台破坏婚姻家庭罪,也就是俗称的通奸罪。
按照很多人对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解,觉得通奸罪已经过时了、落后了,属于时代的糟粕,所以我国废除了通奸罪。但是,目前除了我国台湾地区保留通奸罪之外,很多公知崇拜的视为民主典范的美国依旧保留了通奸罪。从这点上说,出台破坏婚姻家庭罪,并不是法治的倒退。
另一方面,作为夫妻双方有忠于婚姻的基本责任,这是履行婚姻契约的起码。但根据目前我国法律规定,出轨一方除非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触犯重婚罪,否则都不需要为偷人行为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只需要背负道德的骂名,这导致出轨成本过低。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离婚率不断攀高,在过半离婚案件中,有小三的身影,小三已经成为婚姻最大的杀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