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这些....如何分配?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2日
交通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工伤事故或国家赔偿、意外死亡、自然离世等公民死亡事件中,一般情况下公民家属都能得到一笔赔偿或费用,这笔赔偿或费用的具体项目可能是: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一次性抚恤金等。问题是,这笔金额不小的赔偿或费用应该归该公民的哪些家属?其各家属能受领到多少?
一、是否属于公民的遗产如果属于遗产就能很容易确定归属了,因为我国有《继承法》调整。但具体是否属于遗产,要看《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定义: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而以上提到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以公民死亡为前提条件,它是在公民死亡后产生,不是在公民死亡时遗留。故其不属于公民的遗产!
二、公民是否可生前处分按《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但第一点已讲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属于遗产,故公民无权进行生前处分。案例:一老人为感谢保姆对其的生前照顾,立下遗嘱将其死亡抚恤金全部留给保姆。后老人家人与保姆由此引发诉讼,法院认为老人在遗嘱中处理死亡抚恤金的行为无效,驳回保姆要求取得死亡抚恤金的诉讼请求。
三、债权人是否可主张《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因其不属于遗产所以债权人也无权主张,在《广东关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有规定“问题十:被执行人的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 处理意见:被执行人的死亡赔偿金作为赔偿义务人对被执行人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不属于被执行的人遗产,不能用来偿还被执行人生前所负债务。”
四、何人可分配以上已讲是对公民“近亲属”的物质性补偿,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那么又是不是只要这些近亲属在世的话,就均有权参与分配呢,笔者认为这就还要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第一顺序不在时,才可能由第二顺序的人参与进去。但又不绝对,具体见以下第五点。
五、如何分配笔者参与一些调解中,经常见一些老人与儿媳或女婿在还没得到赔偿或费用前就先为此发生冲突。其实如何分配这要看具体项目,比如被扶养人生活费,其是根据公民生前需要扶养的具体人员、被扶养人年龄来确定的,故此项应归各自被扶养人所有,比如公民的未成年子女、已达被扶养年龄的父母,此时公民的配偶就不能获得。但是如公民配偶或兄弟姐妹丧失劳动能力,公民生前也需要扶养他们的话,那么公民的近亲属在与赔偿义务人谈具体金额时,就应该将其配偶或兄弟姐妹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给加上。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也是同此理。那么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又如何分配呢?《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关于如何处理石晓丽等5人请求赔偿一案的批复》是这样答复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石晓丽等5位赔偿请求人都享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各自都应获得一部分赔偿金。赔偿金不应按份额平均分割,考虑到受害人崔洪福及其妻已与父母分家,子女尚小等因素,在作出赔偿决定时,应适当照顾未成年人的利益,并应就赔偿请求人各自获得的赔偿金额直接作出决定。”我国法律无其他规定,笔者认为公民的近亲属最好能本着互谅互让、照顾弱者的原则下友好协商分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