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警钟长鸣‖职务侵占罪,你了解多少?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12日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说涉及到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或挪用单位资金的问题并因此获刑。很多人还并不清楚什么是职务侵占罪,本期《经济与法》为读者以案释法。
案例:
王某是我市某国有企业的一名基层管理人员,主要负责成品车间的生产管理。
2011年,一位与企业签订废料买卖协议的私营业主段某通过朋友找到王某,一番交谈后王某了解到段某的想法。原来,不景气的市场、微薄的利润让段某很难达到合同预期利益,段某想在运输废料的过程中把一些成品混杂其中谋取更多利益。
利益当前,王某有了动摇。一番思量后,王某提出,自己不能主动参与,但可以消极对待,即自己不参与段某所进行的成品装载及运输等任何环节,但在整个过程中可以不管、不问、不制止。王某的想法正中段某下怀,他要的就是王某的不管、不问。因为他早已经打点好了其它各个环节,只要作为领导的王某不去制止,他的计划便可以顺利开展。
短短三个月,段某就以这种方式非法获取这家大型国有企业财产数十万元。每一次将成品运出厂区获利后,他都让人送给王某一千元钱。王某自以为自己什么也没有参与,即使段某东窗案发也与自己毫无关系。可他没有想到,法网恢恢,自作聪明的做法并没有让他逃脱法律制裁。2012年7月,王某因构成职务侵占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等待他的是让他悔之晚矣的铁窗生涯。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条款中的“公司”,是指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公司以外的,经工商登记设立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这里的“人员”,具体是指以下三种人员: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他们是公司治理机构的成员,对公司有一定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二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人员因工作原因,要么拥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三是除公司以外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的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员工。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岗位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权力,但却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或通过其他人员利用职务或地位上的便利条件。包括:(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己有所求人员的权限,如单位领导利用调拨、处置单位财产的权力,出纳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一般职工利用单位暂时将财物,如房屋等交给自己使用、保管的权利等。
“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又包括先不占有单位财物但利用职务之便而骗取、窃取、侵吞、私分从而转化为私有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律师提醒: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职责的人员,不履行应尽职责,以放纵不管的态度任由他人随意侵占本单位财物,且获取不当利益,同为职务侵占罪的共同被告人。
我们日常生活当中,每个人都会面临各种各样的诱惑,在诱惑面前能否把握住自己将会对自己的人生,对自己的家人产生重大的影响。王某的一念之差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家人的生活。这惨痛的教训值得我们所有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