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房产中介,到底提供什么服务?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6日
今年七月底,住建部等七大部委联合发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房地产中介管理规范。那规范里都说了啥呢?小小归纳一下:
1.“首付贷”首次在官方正式文件中被列为违法违规金融产品。
2.中介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小产权房提供中介服务。
3.中介机构对外发布房源信息前,应当核对房屋产权信息和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材料。(意味着没有核对的要承担责任)
4. 中介机构不得发布未经产权人书面委托的房源信息,不得隐瞒抵押等影响房屋交易的信息。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发布渠道上撤除。
5.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识全部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各项服务均须单独标价。
6. 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不得诱导、唆使、协助交易当事人签订“阴阳合同”,低报成交价格;不得帮助或唆使交易当事人伪造虚假证明,骗取税收优惠;不得倒卖纳税预约号码。
还挺严格的吧?规范中介服务的标准,对广大房产买卖租赁群体来说,是件好事。
中介服务,包括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和房地产经纪服务。房地产经纪服务,在法律上,是一种居间服务,即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我见过有租客,签订租赁合同入住后,发现房屋漏水,跟房东沟通无果后,不停找中介,让中介帮他修。中介上门修过一次,再不出现了,为什么?人家没有义务啊!已完成租客和房东订立租赁合同的居间服务,主要合同义务都已完成,上门帮忙修一次还是好心,租客就不要为难中介了。
但如果在订立租赁合同时,中介隐瞒了房屋漏水的事实,情况就不同了。根据《合同法》,居间人的主要义务是如实报告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和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且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我还记得以前的一个案子,中介提供了居间服务,买家为了省点中介费,悄悄绕过中介和业主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过户之后中介发现了,一直追着买家要中介费,白天守在门口,晚上守在车库。买家耍赖到底,就不给。中介是个小伙子,索要一个月无果后,一时冲动,将买家打伤,买家的右眼从此失明。这是一个悲伤的故事,中介小伙为此受到法律制裁,而买家也留下了终身残疾。若中介小伙能够采取法律手段维权,结果肯定不会这么糟糕。
总之,除非有特别约定,中介能给业主和买方或者租客和房东提供的服务,仅限于居间和咨询服务,中介完成了上述服务,双方的合同也订立了,就应当支付佣金。反过来说,如果中介还要收取别的所谓费用,甚至是吃差价,那就要小心了,不要委托这样的中介。
你还别小瞧了居间和咨询这两项服务,若没有中介,光是豪宅税和个人所得税,就够你算半天(都不一定搞明白)。何况在大数据时代,没有中介的房屋信息系统,靠自己的两条小腿儿,能淘到心仪房产的可能性太小了;没有中介,你也不能保证自己得到的房产信息是真是假,交易过程中的风险会噌噌噌往上涨。在深圳,大量的二手房交易都倚赖中介居间成交,没有中介,哪有如此火热的房产市场。
个人认为,不管在怎样的楼市交易环境下,选择一家靠谱的中介,是能够保证交易安全,同时极大节约时间和金钱成本的明智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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