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婚姻家事小问题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29日
以下是婚姻法中的几个小问题,笔者以问题方式解答:
一、“青春损失费”可以要求吗?
年轻男女同居、分手趋于普遍现象了,但是“青春损失费”在全国范围是普遍获得不了支持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六条:“一方以同居为由请求对方支付“青春损失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需要做中止妊娠手术请求男方分担部分因此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然如果女方把孩子生下来后,还可以要求男方支付抚养费的。
二、“忠诚协议”有效吗?
如果去查案例,有认定有效的,也有认定无效的。同样我们来看深圳的规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三十七条:“一方当事人以另一方当事人违反忠诚协议导致离婚为由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在离婚时履行其在忠诚协议中所作损害赔偿承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忠诚协议约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过高时,人民法院可以适当调整”。故,1、“忠诚协议”有胜于无,能签订的时候既然签订,至少可以作为固定对方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的证据;2、约定时不要漫天要价,如对方不吃不喝也赔不起的上百万、上亿元就不要约定了;3、“净身出户”之类如此决绝的词就不要写进去了。
三、“人工授精”的孩子是谁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中的关规定”。如果非夫妻双方一致同意的情形,笔者认为此情形的话应视孩子为一方的孩子。
四、“分居两年”自动离婚吗?
我国只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不存在自动离婚之说。如能证明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在此注意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如因学业、工作的分居是不能算的。为避免举证一方比较难以证明分居从何时开始,笔者认为不防签订“分居协议”。
五、“祖父母”有探望权吗?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从中可见祖父母不在此列。但有例外《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在此情形下,尽抚养义务的祖父母应有探望权。
六、谁有“生育权”?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男、女方都享有生育权,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此时为保护男方的生育权,有可能判决离婚。
七、放弃“抚养费”还可提出吗?
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若放弃抚养费请求的,是否可再以子女的名义请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呢?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若在财产分配中已做倾斜,由此而不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的,此时若无法证明财产的倾斜无法满足子女现在生活需要的,不应获得支持。如若不存在此种情形,是可以反悔要求要求另一方支付的,但是在离婚后至其起诉前此段期间的抚养费,则得不到法院支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