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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知晓医疗期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10月08日
这里的医疗期,与工伤或职业病中的医疗期意义不同,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享受的医疗期,也是大家常用的“病假”。
一、医疗期时间长短与工作年限有关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二、医疗期工资有多少
各地标准不一,以深圳为例。《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故员工确属生病的话应该尽可能请病假而非事假,并按用人单位规定提交病例本、发票等材料证明。
 
三、医疗期后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其次,医疗期终结后,劳动能力为1-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最后,医疗期终结后,劳动能力为5-10级的,以下: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需支付医疗补助费。
四、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标准
“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中的“工资”是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还是患病前的工资?
1)《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因此,医疗补助费中的工资是指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工资,应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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