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诚信和正直是律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09年02月22日
律师作为法律人,承担着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基本社会正义维护的职责。要成为一名称职、合格的律师。我个人认为首先不是法律技能有多高(当然要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益,精通法律是根本),而是个人基本道德观念和基本社会正义观念在内心的确立的底线是什么?如果不把握好这点,那么作为律师业这门需要自己找钱养活自己,并还要承担缴纳税费社会义务的职业,就一定会在生存、发展和金钱、物欲的诱惑之中沦落,丧失做人最基本的良知和道德底线。
我个人认为:诚信、正直是律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操守。作为律师一定要有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并把这种职业道德贯穿在自己执业的全部过程之中,才能正确处理好律师的个人发展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之间可能冲突的关系。譬如,律师在接待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时,就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案件事实,结合法律的具体规定,实事求是地分析和预测。不要误导当事人,调诉架讼。把本不能胜诉的案子,为了个人的私利——收取律师代理费,就违背良心和法律规定,欺骗当事人。把应当败诉或希望不大的案子说得只要经过自己代理,案子就会胜诉或有好的结果。这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害人,更会害己。当事人因为律师的不诚信,误导,冤枉诉讼。法院判决结果必然搞得当事人人财两空,深受其害。案子败诉,一些不诚信律师又欺骗当事人说是对方胜诉是贿赂法官,或对方是某某法官的直系亲属,官司才会输,继续怂恿当事人上诉。把当事人的钱财像榨甘蔗一样榨干。而律师收这点代理费,长此以往慢慢就会把自己职业声誉搞得声名狼藉,最终毁了自己,断了财源。当然律师只要是客观分析和预测,也对当事人高度负责,基于一些案子的不确定因素,哪怕案子败诉了,浅显的道理——人心都是肉长的,当事人也会理解和接受现实。因此律师在职业中一定要恪守诚信道德底线,维护好自己执业声誉,从而路才会越走越长,越走越远。
有了诚信的人品,正直又是律师不可或缺的人格因子。任何一个只要是人格健全的人,其实内心都会有一把衡量是与非、公平与正义的秤。作为律师更是要牢守心中的天平,不要让自己成为金钱的走狗,权力的帮凶。我在处理涉诉案子时,习惯先走调解、协商的路。很多时候,在协调阶段被对方当事人了解、认可。经常就发生这样的事:对方当事人让我辞去已有的委托关系。我损失的费用他们全部补偿,甚至再给我适当补助。每次我都委婉拒绝。因为我深知,作为律师决不能做金钱的奴隶,出卖自己的人格。同时,作为律师也不能成为权力的帮凶,丧失起码良知。我在一次交通事故受害人维权案中,对方代理律师的一句话着实让我心惊。我完全没有想到这位曾经是司法行政机关领导,不在领导岗位后就从业的女律师会说出这样句让人意想不到的天语。2008年元月在开阳县发生一起县交通局压路机离开工作区域,违法上路行驶,压死一名摩托车驾驶员的惨重交通事故。本来按照交警部门的现场勘查笔录,得出的结论:压路机司机至少是应当承当主要责任。原因在于一是压路机违法上路行驶,二是被压死摩托车驾驶员与迎面开来的压路机在会车时,为避免与压路机相撞。山路又窄,就驾驶摩托车远离压路机朝山开去。结果摩托车撞在山的坡面,人被摔在压路机的滚筒和后车轮之间。该压路机后经检测制动性能良好,只要压路机驾驶员正常操作,照理人被压路机压死,应当是基于惯性被后轮压死。但摩托车驾驶员却是被压路机滚筒向后倒退被滚筒压死。同时摩托车被摔后车上的速度表指针也被摔坏,与压路机会车时两车相距刹车划痕14.7米。摩托车的行使车速应该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时速,但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却认定受害人违反该规定,与压路机司机就本案承担同等责任。对此不正确的鉴定结论,在审判中我们提出我们的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不予采信认定事实不清和适用法律错误鉴定结论,判决责任主体至少承担主要责任。孰知,交通局的代理律师在法庭辩论结束,调解时居然说: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完全责任,受害人家属都不会满足。事实上,受害人家属的主张在我们的指引下,没有一点超出法定范围主张权利。受害人上有老,下有小,家庭情况实在让人悲悯。可交通局的代理律师说出的话,完全违背了一个律师应有的基本正义和良知。成了权力的帮凶,让我着实心惊。当然法院最终也是判决交通局承担70%责任,没有采信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的鉴定结论。因此,我认为一个律师要是缺乏基本的正直品质,就很难维护社会正义。
所以说:诚信和正直是一个律师在执业过程应严守的道德底线。只有把握好这简单的两点,律师才会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和放心;律师在把握好基本职业道德底线的前提下,不断加强职业技能和业务素质的精研,才会更好承担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社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