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执行时效一二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16日
执行是当事人从预备提起诉讼开始就非常重视的一个问题,本文不就我国长期存在的“执行难”做探讨,仅就执行的时效略说一二,这也是申请执行人应该重视的一个问题。
一、执行的时效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1、哪些情形下适用时效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哪些情形下适用时效的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总结:虽然执行的时效已统一为二年,且二年期间还能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但笔者认为当事人只要拿到生效判决书,就不要管对方是否有能力履行义务或一再表示会履行义务,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好。
二、申请恢复执行的时效
1、哪些情形可申请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
(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
(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
(四)执行实施案件因委托执行结案后,确因委托不当被已立案的受托法院退回委托的;
(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而终结执行的案件,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
2、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时效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从以上看申请恢复执行似乎都受时效的影响,但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三项“终结本次执行”而提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则是不受时效影响的。原因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就案件是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行合议。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裁定应当载明案件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和未受偿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以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等内容。”
2)《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10、:“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总结:如法院确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执行而做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话,申请执行人不用太在意,因申请执行人随时可再提起恢复执行申请,此请求是不受时效影响的。
3、受时效影响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总结:此时是受时效影响的,故如无必要申请执行人在被申请执行人未履行完义务前不要向法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如若执出后想再申请执行的,也请留意二年时效问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