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反24条联盟反的是啥?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6年12月15日
今年夏天很多反24条联盟的新闻报道,反24条联盟是个啥组织?他们反的又具体是什么呢?
其实反24条联盟,是离婚后“被负债”男女自发形成的一个群体,他们反对的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是:“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对夫妻债务还有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往往很多离婚后男女,尤其是女性在离婚后被债权人起诉,要求其与前夫共同偿还其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而之所以称之为“被负债”,是因为多数女性对该债务的存在毫不知情,他们认为第二十四条过于保护债权人,以致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她们败诉,她们由此负债。
对该问题,最高法在2016年3月17日最高法官网的“院长信箱”中已给予了相应解释:“我们认为,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都是处理夫妻债务的法律依据,但两者规制的法律关系不同。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时,应按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即在夫妻离婚时,由债务人举证证明所借债务是否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者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举证不足,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涉及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时,应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进行认定。同时,在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但书”的两种情形外,如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借债务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将债务分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其实法律呢,它的一大作用就是规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故它要象天平一样尽可能保持平衡。所以法律为此又有特别规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由执行程序认定;
二、保证人配偶对仅有保证人个人签名的担保合同不承担主债务的连带责任。
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及说明》中特别明确:“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侵权一方的个人债务,但该侵权行为与家庭利益有关的除外。夫妻一方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实施犯罪行为一方的个人债务”。
即使有以上规定,反24条联盟会还是会认为24条过于保护债权人,但如果不如此规定,可以想象它将更不利于社会发展。而走进婚姻殿堂就意味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财产上的损失吧。话说债权人以后借钱给夫妻一方的话,让双方签名不现实的话,最好借条上写上另一方的银行账户,并且转账也转到另一方的银行账户上。这样就肯定是夫妻共同债务了,谁都不用举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