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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公安机关不立案你还可以这么办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02月11日
立案的性质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起始和必经程序。
立案前不得采取强制性侦查行为(凡是带有强制性的侦查行为都不能在立案前采取);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最高检规则》第173条)(“初查”就是在检察院立案之前的初步调查,可见还没立案,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性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是对财物的强制措施,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都对人身的强制措施,窃听视为搜查的特殊类型,也是对人隐私领域的无礼的和强制性的侵犯,所以技术侦查是带有极大的强制性的。)


立案的材料来源公安机关通过有人举报、有人控告、有人报案、有人自首、行政执法中移送、自己执法时发现等途径知道社会上发生的那么多犯罪。
公安机关不立案你还可以这么办
报案是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有案件发生、报告有犯罪事实发生的行为,报案人既可以是被害人,也可以是被害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一般来说,报案仅针对犯罪事实的发生,不能明确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详细情况。比如自己的钱被偷,但不知何人所为;只报事没报人。


举报是指被害人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对其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检举、告发、揭露的行为;举报则既针对犯罪事实,又针对具体的犯罪嫌疑人,举报人并不要求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比如说妹妹的钱被偷,知道被谁偷的,他帮妹妹出头;既报事又报人。报人不等于抓人,不是非得把人揪住交到公安机关手里才叫报人,说了特征就等于报人,抓没抓到是公安的事;又比如说是跟自己没关系的事,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助人为乐。


控告是指被害人就其本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揭露和告发,要求依法追究具体人员刑事责任的诉讼行为。比如自己的钱被偷,知道是邻居张三所偷;既报事又报人。
公诉案件的立案条件公诉案件
首先要判断自杀还是他杀,他杀才立案;说明公诉案件第一个条件是必须得有犯罪事实,同时还得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才立案;中国立案是对事立案,没说要抓到人才立案,如果说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了的,没必要立案了。


立案的程序

公、检、法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公检法面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也不能坐视不管。)
对立案材料审查完毕以后,只能作出两种决定,要么立要么不立;但不论怎么样都必须作书面决定,因为只有书面决定,当事人才能对这个决定进行救济,如果是口头的,口说无凭,没办法让检察院来进行立案监督;而且不立案的决定必须告知控告人,让他知情并决定是否申请救济。
公安机关不立案你还可以这么办

立案监督应该立案而不立案,不应该立案而立案;这两种情况都是监督的对象。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控告人
是被害人,且知道案情和嫌疑人是谁的,可以控告;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对程序违法行为,可以控告成为控告人。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原机关指公安机关,往往结果还是一样)
被害人
知道案情和嫌疑人是谁的,可以控告成为控告人;只知道案情不知道嫌疑人是谁的,可以成为报案人。
①有权找检察院来监督。(检察院有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诉讼全过程,被害人可以找检察院对公安进行立案监督。)
②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应该追究而不追究,不立案,不起诉,法院是完全可以针对这类案件公诉转自诉,不看公安‘、检察的脸色而直接去找法院起诉。)
公安机关不立案你还可以这么办

检察院怎么监督?▲应立而不立的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五条规定:
①没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立案是没道理的,公安不立案是说的过去,是正确的,本来就不该立;公安没错,处理方法是答复投诉人,解释给他听。)
②不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者行政执法机关,并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者移送;(如果公安不立案确实有问题,但因为管辖错误,因此不便立案,将有管辖权的机关告知投诉人,并建议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控告。)
③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确实该立案,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只是还没决定立不立,投诉人太心急,提早找检察院,检察院只能让投诉人再等等,并移送给公安,意思是让公安慎重决定,慎重处理。)
④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的公安机关管辖,且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公安真做错了,检察院第一建议公安立案,第二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改正。)


《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现行法律并无公安机关不立案则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的规定)


▲不应立而立的监督
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改正。)


立案监督的程序公安应当在7日内书面说明。理由不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立即)撤销案件。


立案监督的救济(公安对检察院的决定不爽,就是不照做怎么办?一律公安对检察院不爽都是找原机关复议,复议不成的,找上一级机关复核。)
①公安机关认为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②公安机关不接受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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