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谈谈劳务派遣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06月03日
2017年5月29深圳劳务派遣“行规”《劳务派遣服务规范》出台,有关劳务派遣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合同法》、《劳动派遣暂行规定》,今日就来谈谈“劳务派遣”的不同之处。
一、有关协议
1、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合作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应该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2、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应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缴交社会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基本要求
1、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2、实缴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
3、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4、具有与开展劳务派遣经营活动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等等。
三、用工单位接受劳务派遗的要求
1、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10%;
2、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3、同工同酬;
4、禁止再派遣。
四、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情形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例外: 被派遣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在派遣期限届满前,用工单位不得依据以上第一项规定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届满的,应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方可退回。
五、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的处理
1、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可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3、不能重新派遣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按月支付报酬。
六、单连带原则
用工单位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损害的,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损害的,只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责任,用工单位不再承担连带责任。
七、其他
1、驻点管理:根据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安排从业人员驻点管理,驻点从业人员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日常管理。
2、跨地区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应接受用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行部门的管理。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八、强调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确立的是劳动关系,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故除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外,其他仍适用《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