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
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作者:110网 律师 时间:2017年09月06日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这样一些情况,夫妻之间某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离婚。在此种情况下,很多人会选择起诉到法院。那起诉到人民法院之后,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条件是什么呢?
云南泊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归纳了以下情况。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那么词条文明确表明了“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但是很多时候“感情确已破裂”这个标准很难把握,不愿意离婚的那一方当事人往往一直会强调自己感情很好,没有破裂,这个时候想离婚的那一方当事人往往很难辩解。法律规定的时候也考虑到了这种情况,因此紧接着《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又接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果发生以上五种情况,人民法院就可以认定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并准予离婚。因此,在夫妻之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一方想离婚,另一方又不肯离婚的时候,可以先看看有没有这五种情况,再根据法律条文结合自身情况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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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婚姻法》